教職員工社團設立實施簡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職員工社團設立實施簡則
88年11月11日8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1年03月28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92年06月26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
94年04月21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第8點
99年04月22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3月7日101學年度第2學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目的及依據:
為提倡教職員工正當休閒活動、調劑身心、激勵教學及工作情緒、推展校園倫理關係、培養團隊精神、促進群我關係、增進校園和諧、提高生活品質,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訂定本實施簡則。
二、 社團之成立:
(一) 每一社團社員不得少於二十人,在職人員必須逾百分之五十。
(二) 參加社團人員限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及退休人員。
(三) 申請成立社團應召開籌備會議,並訂定組織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宗旨、社員及活動實施計畫、 社員之權利義務事項,並填具申請表,於每年三月底或十月底送人事室提出申請,經社團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
(四) 社團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主任秘書、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組成之,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審查會召集人。
三、 社團之管理:
(一) 各社團置社長一人綜理社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社員互選之,並得視其規模置副社長一人、襄助社長處理社務,由社長就該社社員中遴聘之,任期與社長同。社長及副社長以下應置總幹事一人,並得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社長就社員中遴聘之,協助社長推動社務;以上人選需為本校在職人員。
(二) 各社團應備置活動紀錄簿,由總幹事管理、記錄活動概況及統計活動人數,經指導老師簽章後,按月送人事室存查。
四、 社團之撤銷:
社團每學年度應辦理十人以上之活動至少五次,未達標準者經社團審查委員會審查屬實,簽報校長核定後予以撤銷,被撤銷之社團非經過一年不得申請復社,如有必要復社時仍應依本簡則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五、 活動方式:
(一) 各社團在不影響教學及公務原則下,訂定活動時間表,定時舉辦各項活動,並得邀請或應邀參加校外各項聯誼活動,費用自理。
(二) 各社團得配合各項慶典,舉辦文康休閒活動。
(三) 各社團如需延聘學有專精人士為指導老師時,得簽奉校長核准後,交人事室辦理發聘。
六、 活動場地:
各社團辦理活動時,在不影響教學及公務原則下,得申請運用學校現有之場所與器材,辦理各項文康休閒活動,並請有關單位支援與協助。
七、 經費:
(一) 各社團得經社務會議決議,酌收社員入會費及年(月)費。
(二) 各社團所聘之校內外指導老師費用支付標準及指導活動次數:
1. 聘請校內外指導老師以補助1人為限,其指導次數每月至少2次,每次至少1小時,每月補助指導費1500元。
2. 前第一款之補助得視學校經費情況支給,如有困難時得停止補助。
(三) 前述費用之請領、核銷由總幹事辦理。
八、 本簡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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