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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校史文物徵集作業要點

104年2月2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校史文物之完整蒐藏及妥善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史文物徵集、典藏政策之擬訂,或文物有待審議及爭議事項之處理,由本校設置「校史館典藏文物審鑑委員會」議決之(以下簡稱校史館委員 會)。校史館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擔任;委員會組成以四至七人為原則,本校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另得依事實需要邀請校內外人士或學者專家協助。本委員會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館員擔任。

三、「校史館委員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狀況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召開時,由圖書館館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各項議決以召集人及出席委員之總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校史館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校史文物徵集、典藏等政策之擬訂或審議。
(二)校史文物史料編纂、出版等事項之擬訂或審議。
(三)校史文物推廣活動之擬訂或審議。
(四)校史文物徵集爭議之審議。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之評鑑。

五、校史館委員會委員評鑑文物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六、文物徵集範圍與本校有關具保存價值之校史文物範圍如下:
(一)紀念文物:如校旗、重要競賽獎盃、校園模型、圖畫、外賓贈品、有歷史紀念性之教學用品設備等。
(二)公文檔案:具有史料價值之非現行公文書,經鑑定具永久保存價值者。
(三)圖書文獻:記錄學校史事之各類出版品,如紀念刊、特刊、校刊、畢業紀念冊、校友著作等。
(四)多媒體資料:師生課外或校園內具特殊意義之活動紀錄,如校慶活動、學術活動、名人來訪之相片、圖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等。
(五)建物資料:如設計圖、舊建材、雕塑,或建物籌備、破土、施工、落成、啟用,及舊建物修復紀錄等。
(六)報紙期刊:如報紙、雜誌等媒體紀錄。
(七)傑出師生、校友之個人手稿、日記、圖畫等文物。
(八)其他:校內單位有關之重大史事資料。

七、徵集對象
(一)校內: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校外:歷任校長、本校校友、退休教職員工生及其他來源。

八、徵集方式
本校校史文物徵集以原件為原則,其方式如下:
(一)捐贈:指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無償提供捐贈本館者。無論是由本館主動訪查,或發函取得,或捐贈者主動捐贈之文物,本館均應請捐贈者填寫本校「校史文物徵集捐贈同意書」,明示所有權歸屬本校,並列入本館財產管理。
(二)移交:指本校各單位於年度結束前將有關校史徵集範圍內之文物彙集移交者。
(三)收購:指經校史館典藏文物審鑑委員會會議確認具有典藏價值並依採購規定收購者。
(四)複製:指重要文物未能取得,經本校協商以照相、掃描,或複製電子檔等方式取得之複製品。
(五)凡經上述徵集方式提供文物之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本校得視情節致贈感謝狀或公開表揚。

九、入庫典藏
(一)徵集到之文物應由負責人確實點收並確認有無瑕疵。
(二)文物入庫時,負責人應盡速編目造冊以便管理。
(三)負責人應盡速依規定完成授權,經評鑑不須典藏之文物應盡速寄還捐贈者。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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