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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101年5月24日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人力,增進行政歷練,以強化人才培育及提高服務效能,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校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職員,係指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校各一級單位內之職務調動。
職務輪調以職務列等及職級相當之職務間調任為原則,並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 如為各一級單位間之職務調動,須經原服務單位及擬調任單位主管雙方同意,並簽陳 校長核定後辦理,免經甄審程序。
本校為利業務之推動,得參酌當事人及徵詢其主管意願後主動調整職員職務。
二級單位主管、學生事務處健康保健組、總務處營繕組、圖書館暨資訊與網路中心職員,因業務情形特殊,得參照本要點,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自行遷調,簽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
出納管理人員應依行政院所訂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每六年至少實施跨單位之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
人事、主計人員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下列人員得不列入職務輪調範圍:
(一)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二)留職停薪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
(三)到校服務未滿三年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專案簽准不調任者。
(五)經核定業務情形特殊者。
(六)平鎮校區職員。
五、 各一級單位內職員之輪調職期以四年為原則,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於年限屆滿後,得簽准延長一年。於職期中有必要時,仍得隨時辦理輪調。
前項輪調職期年資之計算,均自到職之次年一月起算。
六、 各一級單位內職員職務輪調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間辦理,嗣後將所屬職員職務輪調情形表(如附表)填送人事室備查;該職務輪調並一律定於一月份生效。
七、 輪調人員經辦事項及經管財務,應依照規定列冊移交。
輪調人員於調任新職後,如有需要得以部分時間返回原任單位輔導接任人員或協助處理原承辦業務,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八、 本校職務輪調先以自願申請輪調者為對象進行試辦,以符溫和漸進原則。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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