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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

               101年10月11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1年11月29日本校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年6月3日本校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更改校名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順利推動校務,確保行政之適法及適當性,並提供本校專業法律諮詢及協助委託辦理訴訟案件等,特訂定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遴聘之兼任法律諮詢,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高等考試律師及格,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二)曾任司法官,並取得律師資格,熟諳行政法、民法及刑法等業務者。

三、本校兼任法律諮詢就本校相關校務之法律事項,向校長或校長指定之主管提供法律諮詢。

四、本校兼任法律諮詢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新聘或續聘。

五、本校兼任法律諮詢得按月支領兼職費新臺幣伍仟元或年支陸萬元如係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應於遴聘時請其填具切結書(如附表),切結同意如每月支領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時,應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所需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項下勻支。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並報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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