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
101年10月11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1年11月29日本校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年6月3日本校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更改校名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順利推動校務,確保行政之適法及適當性,並提供本校專業法律諮詢及協助委託辦理訴訟案件等,特訂定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遴聘之兼任法律諮詢,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高等考試律師及格,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二)曾任司法官,並取得律師資格,熟諳行政法、民法及刑法等業務者。
三、本校兼任法律諮詢就本校相關校務之法律事項,向校長或校長指定之主管提供法律諮詢。
四、本校兼任法律諮詢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新聘或續聘。
五、本校兼任法律諮詢得按月支領兼職費新臺幣伍仟元或年支陸萬元。如係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應於遴聘時請其填具切結書(如附表),切結同意如每月支領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時,應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所需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項下勻支。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並報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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