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學則
87年9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87.10.21台(87)社(一)八七一一五四四五號函核准
90年6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0.08.10台(90)社(一)九O一O九七九三號函備查
93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12.08台社(一)0930163231號函備查
94年4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5.01.26台社(一)字第0950014005號函備查
97年5月14日教務委員會提案修正
97年6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2日教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年3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4.20台社(一)字第09800635253號函備查
99年7月21日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7月22日校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2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00.10.24臺技(四)字第1000191398號函備查
103年7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03.11.10臺教技(四)字第1030158991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則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敎育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設置為二年制,修業年限至少三年,並無上限。招收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標準依教育部規定,並訂入招生簡章中。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生學籍事宜,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訴時,應報由本校
核轉。
第二章 入學
第 五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二個月擬定各科招生名
額,並將招生注意事項,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六 條 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
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 七 條 新生因病、懷孕或哺育幼兒等特殊事故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毌須繳納任何費用,其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新生所繳證明文件,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出,
應即撤銷學籍,並不得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第 九 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驗有效之學力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
並附繳相片,如有正當理由,未填學籍記載表及未附繳相片者,須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開學二週內補繳,否則取銷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報到、繳費、註冊、選課
第 十 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延期註冊。其請假規則另訂之。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前,尚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或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概以自動退學論。
第 十一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校學生應依選課辦法辦理選課,其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轉學、轉科(組)
第 十三 條 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視情況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辦法及相關事宜,由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十四 條 本校學生申請轉學他校者,須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親自到校辦理,並以書面申請。辦妥離校手續後,由註冊單位填發轉學證明書。但一年級上學期肄業,學業成績已達退學規定者,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 十五 條 不同年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學。相同年制之學生得在本校相互轉科組。
第 十六 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含加成)名額之一成為原則。學生轉科組依本校學生轉科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修習學分及學分抵免
第 十七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科學生應修滿該科規定學分,方得畢業。
第 十八 條 本校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在本校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九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者,經核准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第六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 二十 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得依照請假規則到生輔組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詳細規定於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某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 註冊、考試請假,依請假規則處理,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七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其辦法另訂之。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未能依規定時間復學時,應檢具徵集令影本到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間。俟服役期滿後,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累計年限)。
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二十四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由學校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肄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時,其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年限及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
三、舊生逾期未註冊,經掛號信函通知仍未到校補辦註冊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五、一學期曠課達二十三節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七、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八、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本校處理學生退學事宜,依本校學生退學有關規定辦理,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九條 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嚴重情緒障礙學生及派外人員子女學生之學業成績退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修習科目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其餘各項學籍處理,均照本學則之規定。
第 三十 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第三十一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一、入學未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
三、撤銷學籍者。
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將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八章 考試、成績、補考、重修
第三十四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及操行二項,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等第記分以丙等為及格)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分別以A+、A、B、C、D、E代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寒、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考;期中與學期考試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行考試,由教務單位統一辦理,補行考試以一次為限。補行考試與學生成績計算方式,依本校學生成績與請假補行考試處理要點辦理,其要點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各種試卷,由任課教師保管一年,以備主管機關調閱或查考。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三十八條 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免於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九章 畢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足應修之必修及選修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由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授予副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但經審核其畢業資格不符或經查有誤者,其畢業資格無效,已發給之副學士學位證書由學校追繳註銷。
第十章 更改事項
第 四十 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件所載與身份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四十一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由本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科(組)及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事項,由註冊單位列管,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第十一章 建檔事項
第四十三條 以下相關學籍名冊,由本校自行建檔並永久保存。
一、本校招收之新生應於每學年(期)開始上課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及統計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則另附名冊備查。
二、本校退學生,應於次學年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名冊。
三、本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備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校學生緩徵及儘後召集事宜,依據兵役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校寒暑假期間開班授課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悉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與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其辦法與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四十六條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