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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轉科辦法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學生轉科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轉科,得成立轉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校務主任、各科主任、各組組長擔任委員,並由校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本校辦理轉科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人數以轉入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加一成為原則。
第四條  本會依各科轉科標準,審查各申請轉科學生歷年各學期學業成績或轉科考試成績高低,依順序補足缺額為止。
第五條  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申請轉科外,得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申請下一學期轉科。
第六條  休學期間休學生,不得申請轉科。復學後若原肄業科變更或停辦時,得依學生興趣,輔導其提出轉科至適當科就讀。
第七條  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且須修滿轉入科規定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第八條  學生得填具轉科申請書向註冊組申請,由註冊組加附學業成績單彙送原屬科別及擬轉入科主任填註意見後,提交本會審查,並呈校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申請轉科,經本會審查後一週公佈,並通知申請轉科學生。
第十條  學生申請轉科經核定者,不得再申請轉入別科或返還原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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