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教務委員會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月1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7月1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所頒相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辦理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一年級新生(含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二、轉科生或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五、取得校外實習成就之學生。
六、取得國家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乙級技術證以上之學生。
第 四 條 必修、選修科目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類科相同者,必要時得酌予抵免。
四、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五、校訂科目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列抵免修。
六、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七、取得校外實習成就及乙級技術士證以上,經審查通過,得抵免相關科目學分。
前述各款之申請抵免科目若為專業科目者,其原修習時間須在申請抵免前十年內始得申請。
第 五 條 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其缺修學分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原校或原科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本校或各科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逹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
三、如為校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逹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由各科自由決定。
四、如為校定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第 六 條 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
一、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十五學分。若因擋修致所修學分數不足九學分者,則輔導選修其他科目學分。
二、申請抵免科目學分抵免者除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外,其畢業總學分、共同科目各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業核心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須逹到部訂最低學分數,但校訂必修科目依各科課程標準辦理。
第 七 條 下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一、 重考入學新生。
二、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三、 修習大專校院課程且持有成績證明者,最高核予三十學分。
第 八 條 轉科入同年級就讀者,轉入年級次學期後之科目抵免以不超過各該學期之修課學分下限之三分之一為原則;而轉科入較低年級就讀者,轉入年級次學期起之科目抵免以不超過各該學期之修課學分下限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第 九 條 轉科生及轉學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不得減少;在原校(科)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經轉入後非該科所修之科目,可列為選修學分計算,唯至多以該轉入科畢業選修總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第 十 條 新舊課程交替時,學生因缺修、轉科、休學、復學、降級等需重(補)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新課程無原規定之科目,得以相近科目抵免之,必要時可跨科、跨年制制或跨部選課,如無法誇科、跨年制或跨部選課時,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第十一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處。
二、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標準及下列規定重(補)修:舊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或未開設之科目學分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或免修,由本校各科自行決定之。
三、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得免修。
四、學生於第二個學期復學時,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得由各科決定是否補修先修科目。
五、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同級學校及學分班修讀,其科目成績達六十五分(含)以上者始得申請。
第十三條 本校新生(含重新入學)與在學肄業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校外實習(或實驗)、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或本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檢附校外成就內容證明書,足資證明符合課程要求,得依本辦法申請採計抵免內容相同或相近專業科目之學分;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第十四條 取得國家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乙級技術士證之證照以上之學生,經委員會審查核准後,得抵免相關專業科目學分。
第十五條 抵免科目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註冊時一併辦理並於選課時依各科(科務會議)所通過之該學生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抵免;抵免學分之審核,共同科目應指定專人初核,各科修讀科目由各科初核後均再由教務單位複核;若有依第十三條申請抵免時,另邀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業界人士參與複核,必要時得召開「科目抵免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核,該審核委員會由校務主任、各科主任、專業教師二名與業界專業人士數名共同組成之。
第十六條 抵免科目學分表經教務單位複核後,應即通知學生所屬各科(組)辦公室及學生本人,學生對於複核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接獲複核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教務單位提出申覆。
第十七條 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