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計算與請假補行考試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教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教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本校辦理學生成績計算與請假核准補行考試(以下簡稱請假補考)相關事宜,悉依本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校學生採學年學分制,各科學生應修滿該科規定學分,方得畢業。
四、本校各科必修科目按學分計算,一學期內每週授課一小時為一學分,實驗或實習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
五、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項:
1.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試、口試、查閱筆記、報告或解答問習題等方式進行之。
2.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課務組排定時間舉行之。
3.期末考試:於學期終了,由課務組排定時間舉行之。
校外建教實習生每學期成績之計算,工作成績占50%,學習成績占50%。
六、學生學業成績之計算如下:
1.平時及期中考試成績各占學期成績30%,期末考試成績占學期成績40%。
2.校外實習相關課程學期成績之計算,工作成績占50%,學習成績占50%。
3.授課教師得依授課需要,自行調整成績之考核項目、方式及百分比率,並於開學初向學生宣佈或於授課計劃表中載明之。
七、學生成績之登錄,以經確認之選課清單及加退選課單為憑。
八、本校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採下列方法計算:
1.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學分積。
2.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3.以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4.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總平均成績。
5.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6.本校學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總平均為畢業成績。
九、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註冊組後,不得擅自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者,經任課教師會同註冊組查證確實者,提交教務會議議決,陳請校長核定後更改之。
學生於收到成績單(期中考試、學期成績或畢業成績)後,對教師所評成績有疑義者,得於收到成績單一個月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註冊組提出查詢,註冊組得依程序處理,並於兩週內以書面回覆申請同學。授課教師學期成績計算原始憑證應妥為保留,以備學生查詢。
十、學生於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經任課教師或課務組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由課務組統一辦理,以一次為限。並於各該項考試結束後,二週內擇期舉行。
十一、學生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時,未經任課老師或課務組准假擅自曠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學生請假規則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其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作缺課一小時計算。請假規則另訂之。
十三、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十四、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辦理補考,於暑假或課餘期間辦理重修班,該辦法另訂之。
期中與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再經補行考試成績及格者,除公假、重病住院、直系尊親屬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其超出部份以七折併計;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十五、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按四捨五入計算,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十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及格科目應予重修(讀):
1.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
2.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3.規定補考日期缺考者。
十七、學生考試違規,依學生考試規則處理,其規則另訂之。
十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