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弱勢生助金實施要點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訂定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96.4.26.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9.20.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7.24.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9.24.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0.31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6.12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8.14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8.27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特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 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之資格為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學院、 高商進校、研究所在職專班等學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專進學生 以修業前三年為限﹞,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 70 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 2 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
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
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 4 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但下 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
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 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 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 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 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 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 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 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 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 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 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 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 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五)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其他政府機關就學補助。
(六)曾在同年級領取本助學金。
三、符合資格者依下列標準於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請:
(一)凡家庭年收入 30 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 16,500 元為原則。
(二)凡家庭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至 40 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 12,500 元。
(三)凡家庭年收入超過 4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 10,000 元。
(四)凡家庭年收入超過 50 萬元至 60 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 7,500 元。
(五)凡家庭年收入超過 6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 5,000 元。
(六)核發金額,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審議委員會』得視經費做必要調整。
四、本校學生於申請時,應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最近 3 個月內之戶 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單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查核之用。
本要點之補助範圍:
(一)第二條所列之家庭經濟條件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 刑等情事者,得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二)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
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 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 數如低於本助學金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本校或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 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 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 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 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 助學金。
五、本補助申請時間,得予補助之學生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申請,並填具及檢附前 項所列相關申請表、證明文件。其他申請注意事項(如獲領本項助學金需參 與服務學習),由各受理單位另行自訂相關規定。
未依上述期限申辦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非歸責於本人之事由並檢具 證明外,以資格不符退件。
六、申請補助之學生,進修推廣部學生向該部學務組提出申請,專科進修學校學 生向該部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其他各學制學生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七、各受理單位接受申請後,由各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 圍,至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並依教育部委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 確認各申請人之補助金額。
學生對查核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 11 月 30 日前檢附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申 請修正。由各受理單位就合於補助者造冊通知註冊組,於下學期註冊通知繳 費單中扣減補助金額,並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
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八、為妥善處理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事宜,及協助未及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申辦之清寒弱勢學生,爰設立「弱勢學生助學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 委會),以審議核發金額之調整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歸責於本人事由之弱 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補辦案件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審委會由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專科進修學校主任、各院院長、學務處 生活輔導組組長、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組長、各系主任輪派代表一人組 成之,以學務長為主任委員。
審委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其因行政職務異動者,委員職務由 繼任者遞補。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