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選課辦法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教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教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教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教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教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月28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月2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學則第十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選課得採預選制,學生於每一學期結束時預選下學期課程,新生則於註冊時選課。
第三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課程標準及各科相關規定辦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重選之學分數不予採計;應重(補)修之科目,應辦理加選。
第四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除特殊情形經科主任同意得酌予增減二至三學分,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三學分。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規定辦理。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衝突科目均予註銷。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所選讀之科目時間衝突而影響畢業者,得跨部(制)修習學分,全學期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五條 辦理選課時,不論必修或選修科目均限在原屬班級修習為原則。選修非原屬班級課程者,除因重(補)修衝堂或學年課上學期不及格外,須經科主任同意後辦理。
選讀其他科課程者,須經科主任同意方可修習,原則上最高可列入畢業應修學分數九學分。
第六條 學生加選、退選作業應在開學貳週內依網路選課時程表自行上網辦理。凡預選時已選定之選修科目,除因重(補)修衝堂或學年課上學期不及格外,須經科主任同意,始得退選。
第七條 加退選作業結束後,學生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退選課程。凡自行加選者,該科目不予計分;自行退選者該科目以零分計。惟因情況特殊,經任課教師、科主任、校務主任許可加退選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經科主任及校務主任核准之選課清單為準,凡未選或已選未完成繳費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惟情況特殊者,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之重(補)修必修科目若已改為選修或停開,經科主任核可後,可改修原屬科別或他科內容相近之科目,以抵修原必修科目。
第十條 延畢生重(補)修校外實習學分者,每學期選修以六學分為限。
第十一條 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十八人,選修人數不足且有特殊理由者,經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附會議紀錄)確有開課必要,,並於第二階段加退選後一週內經專案簽准者,不受此限。
第十二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定,額外開設專班之學生選課,亦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