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在校學生隨班重修辦法
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教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教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凡申請隨班重修學生須於規定期間內親自到校申請,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登記,違反者登記無效。且申請以一次為限,若違反相關規定者,其後果須自行負責。
第二條 凡申請隨班重修學生,上課時間不得衝堂,同一科目亦不得跨班上課。辦理隨班重修期間,課表一經公佈不予更動,且不可要求調課。
第三條 申請隨班重修學生除因衝堂外,不得退本班必修科目改選別班,以參加重修。
第四條 名稱相同而程度不同之科目(如英文一、英文二),最多只能同時修兩科,包含目前必修的一科在內。
第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