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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暑期重(補)修辦法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教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月28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為提供學生適性學習並充分利用教學資源,得於每年度暑期舉辦重(補)修班。
第二條    參加暑期重(補)修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轉系科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四、因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
第三條    凡已獲准休學或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均不得參加暑期重(補)修。
第四條    本校於每年度暑期開設重(補)修班,凡重(補)修學生皆可參加,但所修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十學分為限。(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以十五學分為限)。
第五條    擬開科目表公布後,應屆畢業生如僅差一科即可畢業者,或有特殊情形而該科課程未在本年度暑假重(補)修班開設者,可於規定日期以前,填妥申請書向課務組提出申請,申請人數達五人以上者,得於學校年度預算內酌予開班。
第六條      參加重(補)修學生,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學分費,逾時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條    各重(補)修班學生繳費達十人者方得開班;若有冒用他人姓名抵充人數而代繳學分費者,一經查出從嚴議處。各班不足十人而不能開班時,而原已繳交學分費者,可於指定日期辦理退費。
第八條    繳費後除因疾病(須公立醫院證明)、兵役召集(須具召集令)或因故退學不克參加者,可於規定時間內申請退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或以他人替換。
第九條     任課教師之聘請,專業科目由各系科主任遴選,跨系科課程由課務組統籌辦理,經會簽各相關單位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敦聘。如聘請師資困難,由各系科主任及課務組協商辦理。
第十條    每一科目上課時間,每日最多不得超過五節。
第十一條  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夜間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發給。
第十二條  暑期重(補)修班以本校學生為原則,若他校學生申請者,須經該生肄業學校同意出示公函,經課務組同意後始得選修。若應屆畢業生,僅差該科即可畢業者,而本校未開或衝堂之科目,經本校同意可申請至他校選修之。惟課程須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結束者為限,並須符合規定授課時數。
第十三條  每一科目每一學分授課總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有關考勤、考試、成績核算及其他事項,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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