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教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各項科目之考試,概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二 條 平時考試、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時間、場所及請假、補考事宜,均由該課程授課教師自行決定處理方式;補考則由課務組負責。
第 三 條 每堂考試,均須按時到場,凡遲到逾二十分鐘或無故在試場外逗留者,以曠考論;曠考者,不得補考,進場三十分鐘後,始可出場。
第 四 條 學生期末考試因病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時,應備具證明文件(因重病須公立醫院證明),向任課教師及課務組請假,經核准後,始得補考,否則以曠考論。未持證明者,不得請考試假。
第 五 條 考試鈴響後,應立即入場,注意秩序,服從監考人員之更換座位,重新調整。未得監考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更換座位,違者經勸導仍不遵守時,即予停考。
第 六 條 考試時,除應用之文具及試題上已註明准許參考資料、書籍外,不得攜帶書籍、講義、筆記簿冊、可供參考之文稿以及呼叫器、行動電話及其他附「儲存(記憶)功能」或「電子傳輸」之電子工具等入場,如有違反,即予停考,試卷不予記分。考試期間未帶學生證或無任何身份證件者,申誡乙次。
第 七 條 為嚴防矇混頂替,應考學生須攜帶學生證備查,未帶者,須事先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臨時證明。未帶學生證或臨時學生證入場者,如能提供可資證明為學生本人之證件(身分證或駕照)經監試人員核對無誤者,始准予應試,違者即予停考。
第 八 條 應考學生須將考卷所列之系別、班級、學號、姓名、科目等項詳細填寫。試題如有印刷或題意不清楚者,可於考試時間內,在原座位舉手請求說明。
第 九 條 學生就坐後,應先檢視其座位上或靠近座位之牆壁,有無預寫字跡,如有須即擦除,或報告監試人員擦除。否則,一經查出,不論是否為其本人所寫,概以夾帶論處。且於學生證或所攜文具內自行書寫與課程內容有關文字者,亦以夾帶論處。
第 十 條 犯下列舞弊情事之一者,除該科試卷以零分計算外,應記小過一次。
一、左顧右盼窺視他人試卷者。
二、故意暴露試卷便利他人窺視者。
三、交頭接耳互相談話或自誦答案者。
四、遲不交卷,或交卷後,仍逗留試場或試場門窗口者。
五、其他與上列各款相類似之舞弊情事者。
第 十一 條 犯有下列舞弊情事之一者,除該科試卷以零分計算外,應予記大過一次。
一、攜帶夾帶或抄書者。
二、傳遞試題答案或交換試題、試卷者。
三、擅易座次者。
四、故意不交卷,將試題試卷夾帶出場者。
五、其他與上列各款相類似之舞弊情事者。
第 十二 條 犯有下列舞弊情事或不法行為之一者,應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一、第二次考試舞弊者。
二、請人或代人頂替考試者。
三、事先竊取試題者。
四、破壞試場秩序,致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五、其他與上列各款相類似之情事者。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