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專進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0.09.07臺訓(一)字第10001565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1.08.14臺訓(一)字第101015090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4年2月16日臺教學(二)字第1040021594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為培育學生高尚品德鼓勵學生向上精神,改進學生錯誤行為,實踐訓導目標,並依據專科學校法第41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一、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並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退學。
(六)開除學籍。
前項獎懲,依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規定加減操行成績。
第 三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禮節週到者。
二、熱心參加體育及課外活動,表現優良。
三、熱心公共事務,值日、值勤期間為公眾服務,有良好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者。
五、拾金(物)不昧者。
六、擔任科、社團或班級幹部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者。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勸告同學向善者。
九、領導同學為全體服務者。
十、愛護公物者。
十一、其他應予嘉獎。
第 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屢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情事或其表現殊堪提高獎勵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體育及課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或參加校外競賽獲前三名者。
三、熱心公共事務,為公眾服務,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四、擔任科、社團或班級幹部服務熱心,成效卓著者。
五、保護公物使學校財務免受重大損害者。
六、見義勇為,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檢舉重大弊害或違法活動,足以維護學校之安全或同學之權益。
八、其他應予記小功者。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屢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情事,而表現特優殊堪提高獎勵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全國性或特殊性質冠軍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四、有特種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六、揭發重大不法活動之學生經查明屬實者。
七、其他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應予記大功者。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違反本校規章、情節輕微者。
二、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四、言行不當致對他人有無禮之情事者。
五、對公物或環境造成污損、毀壞或擅自移動公物而未回復者。
六、在教室或學校宿舍不保持肅靜影響教學或影響他人安寧不聽勸止者。
七、上課期間未經任課師長許可,將非修課學生帶入教室者。
八、無故曠席或故意規避不參加學校及科規定參加之集會或活動者。
九、擔任科、社團或班級幹部,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十、在校內規定場所外擅自大量張貼公告、海報、標語者。
十一、經教職員通知無故不按時報到者。
十二、利用學校電腦設備或於電腦教室玩電玩遊戲者。
十三、上課期間未經核准而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產品,致影響上課秩序,經任課師長糾正,仍不改善者。
十四、違反本大學網路使用規範或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情節較輕微者。
十五、非住宿生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者。
十六、違反本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較輕者。
十七、發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行為,經本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八、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屢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之規定或情節較嚴重者。
二、言行不當致對他人造成傷害者。
三、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或教學活動,情節較重者。
四、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五、不遵守交通秩序者。
六、偷拆他人函件者。
七、故意污損校產或環境者。
八、在校外實習或服務行為不當,有損校譽者。
九、凡在校吸煙、嚼檳榔、酗酒、濫用藥物者。
十、拷貝複製、推銷販售盜版CD、DVD等違反智慧財產權規範者。
十一、違反本大學網路使用規範或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情節較嚴重者。
十二、利用學校電腦設備或於電腦教室玩電玩遊戲,累犯或情節重大者。
十三、私自頂讓學校宿舍床位。
十四、非住宿生留宿宿舍者。
十五、違反本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十六、發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行為,經本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七、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屢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六款之規定或情節較嚴重者。
二、樹立派別,欺侮、恐嚇或霸凌同學者。
三、侮謾師長不受教誨者。
四、有毆人、鬥毆、賭博、竊盜、酗酒滋事等行為者。
五、偽造、變造證明或塗改文書;冒用他人或公務簽章。
六、有欺騙師長行為者。
七、轉借、塗改或冒用他人學生證或其他文件者。
八、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九、出入不正當場所,屢勸不改者。
十、任意製造驚擾,擾亂學校安寧,情節嚴重者。
十一、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校譽者。
十二、擅自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情節重大,影響校譽者。
十三、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
十四、擅自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重大者。
十五、私自頂讓床位並獲取利益、霸佔學校宿舍床位、或排斥他人合法進住。
十六、違反本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十七、發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行為,經本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八、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一、違反校規屢誡不改者。
二、偶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勸導後即脫離者。
四、學生學期操行成績未滿60分但在55分以上者,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
一、留校察看期內(自受留校察看處分之時間起)再受記過處分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3大過者。
三、攜帶兇器來校,危害同學安全者。
四、參加校外幫派組織,經屢誡不改者。
五、一學期曠課達23節者。
六、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者。
七、有違犯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八、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定者。
九、轉借他人使用學生證件者,情節重大者。
十、發生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行為,經本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一、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 學生犯第十條各款以外之特別事故,情節嚴重,影響校譽者,應將所犯事實,詳細敘明,經核准後開除其學籍。
第十二條 有關學生考試違規的處分,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應審酌其年齡、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及行為之影響情形等事項為變更獎懲等第之標準。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之獎懲事實,得以當學期之事實提出建議為原則,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填報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二、嘉獎,由有關教職員填具生活輔導組製定之獎懲建議單後,送交生活輔導組登記,由校務主任核定發佈。
三、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由有關教職員填具生活輔導組製定之獎懲建議單,並會各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及系科主管後,送交生活輔導組登記,由校務主任核定發佈。
四、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及留校察看暨退學之處分,應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發布。
第十五條 功過抵免規定:
一、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
二、受退學、開除學籍之處分,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三、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十六條 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七條 學生因犯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事務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八條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除通知有關系、科主管、班級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必要時得通知學生當事人及有關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