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教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處理要點。凡本校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依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手續如下:
(一)填妥請假單(註明年、月、日、時),送請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初核認可簽章後,送生活輔導組登記,否則無效。
(二)事假、公假,必須事前請准,事後不予補假。(但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確係無法事前請假者應檢具有效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滿時,應即銷假,不能銷假者,應即日(遠道以郵戳為憑),呈明理由續假,否則逾假之時日,均以曠課論處,請假時日未滿而提前銷假者,以實際請假時日計算之。
(四)以函件請假或續假者,其日期以郵戳為憑。
(五)請假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有虛偽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課論外,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六)1-16 週期間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日起三週內依准假權責規定完成(包含缺曠統計表之核對確認);17-18 週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一週內依准假權責規定完成。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如不在校,則請生輔組長代理,惟事後須向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報告,不得藉故逾期補假。
三、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事假:因事而請假者,應繳驗證明書。
(二)病假:因病而請假者,應經校醫、醫院(診所)或家長之證明,方得申請,如係重大疾病不能當日請假者,准於請假日之次日起一週提出醫院證明申請補假。
(三)公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
1.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比賽者需有政府機關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2.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3.參加由學校舉辦之全校性正式活動或比賽者,需有承辦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4.參加高普考試、特種考試等國家考試者需出具准考證明。
5.辦理兵役事宜,可持兵役機關通知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6.參加學校推薦之甄試者(含錄取後之報到及訓練)。
(四)喪假:直系尊親屬請假以一週為限,其他親屬以三日為限。
(五)考試假:
1.考試時在校生病,經校醫診斷開予證明隨即至課務組請假。
2.考試期間因重病或分娩不能到校應考者,可事先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於考試前或於請假翌日起二日內,檢附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認定之區域級以上醫院「急診或住院」、「診斷證明書」,至課務組辦理請假手續。
3.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到校應考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請假翌日起二日內至課務組辦理請假手續(公假應於考試前辦理)。
(六)產假:
1.請假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最遲於請假日之次日起一週內辦理請假。
2.產前假: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分娩假:於分娩後,給分娩假42日(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操行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4.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以上含均例假日。應一次請畢,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操行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5.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2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
6.上述給假日數,7日內得請假1週,8至14日得請假2週,以此類推。
(七)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期致無法正常上課,得請生理假,每月1日,以病假列計。
四、准假權責:
一日以內者由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核准。
二日以內者,經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審查,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三日以內者,經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生活輔導組組長審查,由校務主任核准。
四日以上者,經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生活輔導組組長、校務主任審查,由校長核准,並將證明文件,繳存於生活輔導組。(考試假,依本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五、在缺曠統計表公佈後,原則上不予補辦手續;如因學生家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應檢附證明文件,得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式,經導師、生活輔導組組長審核,由校務主任核准。
六、學生到校後,課間如因故離校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擅自離校論處。
七、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