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2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防止學生無故缺曠課,養成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點名時由兩方面配合實施:
(一)由任課教師隨堂點名。
(二)由各班副班代點名登記。
三、點名單於每天最後一節下課後,送生活輔導組負責彙整,輸入電腦。
四、計分方法:
(一)全學期全勤(無缺席、遲到、曠課、事、病等),加操行總成績三分。
(二)曠課一節,減操行總成績一分。
(三)事假達廿節者減一分。
(四)病假達四十節者減一分。
(五)產假: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六)上課十分鐘以內出席者為遲到,遲到一次減零點五分,未經准許擅自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
(七)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除應立即向課務組查詢並在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者,視同曠課。
(八)如係天然災害或非學生本人的人為疏失,而造成之缺曠,學生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記錄曠課老師認可簽名後,可至生輔組辦理註銷缺曠。
五、學生每週之缺曠,均逐日登記,並於次週公佈。
六、1-16 週缺曠累計公布後,如有錯誤,應於缺課日之次日起三週內填寫「缺曠紀錄更正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方得更正;17-18 週缺曠於缺課日之次一週內完成更正申請。
七、學生缺曠節數過多時,即刻函知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科主任、產學合作企業及其家長(監護人),共研處理方法,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八、學生於學期中,凡經課務組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由生活輔導組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