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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則暨本校實際狀況訂定本辦法。
二、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以九十五分為滿分。超過九十五分者,酌予榮譽之獎勵。
三、學生操行成績分為左列五等:
  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  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  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及格。
  評分結果超過一百分者,均以九十五分計。
四、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二分為基數,其總成績以六○分為及格,九十五分為滿分,依照平常考查所得,分別增減之。
五、學生操行考核資料依據如左:
(一)生活輔導記要。
(二)個別談話。
(三)課程作業。
(四)分組研究。
(五)專題討論。
(六)各種座談會。
(七)請假缺曠統計。
(八)課外活動。
(九)其他有關操行資料紀錄。
六、學生操行考核,由班級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及系(科)主任負主要責任,對每一學生之操行成績分別作初評,於學期終了前填繕學生操行評分表送生活輔導組彙整並核計操行成績。
    其操行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由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及科主任擔任考評者:
基夲分數±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評分±科主任評分±獎懲分數=實得分數。
說明: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評分,最高均可各給正四分,最低均可各給負四分,科主任評分最高可給正二分,最低各給負二分。
七、班級導師或校外實習老師執行學生操行考核時應與有關單位及人員保持連繫,廣集資料,冷靜審議,力求真實確當。
八、出席考勤加減標準:
  全學期全勤者加三分。
  曠課每節減一分。 
  事假缺課廿節減一分。
  病假缺課四十節減一分。
  遲到乙次減○‧五分,並不得以全勤計。
九、獎懲加減標準:
  記大功者:每次加七‧五分。
  記小功者每一次加二‧五分。
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五分。
  記小過者每次減二‧五分。
  記申誡者每次減一分。
十、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學期為階段,該學期學生成績在五十五分以上,經評定為「留校察看」者,則其次一學期之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起算。期末操行成績達到六十分以上者,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註銷其「留校察看」,未能達六十分,但在五十五分(含)以上者,得繼續留校察看,以一次為限。第三次(學期)仍未達六十分者,應予退學。
十一、學生在一學期中,經記大過者,該學期操行成績不得列入甲等。
十二、學生在一學期內,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操行成績不予核算,即勒令退學。
十三、每學期操行成績評定,填發操行成績報告單送由註冊組與學生學業成績併寄其家長或監護人。
十四、學生操行成績報告單,僅填等第,但學生遇有特殊情形須以操行成績實際分數之多寡為依據時,同等第者,以分數多寡排列其先後順序。
十五、學生所受之獎懲,於每學期結束時亦同時填入操行成績報告單內。
十六、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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