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轉換企業實施要點
90年3月2日教務委員會決議通過
100年1月2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7月1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規定」,為達成以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避免因不適合的人員分發,而造成實習企業的管理困擾及學生的適應困難,進而求得學生之適才適所。
(二) 讓企業有機會長期培訓人才,使學生能獲得完整訓練。
二、實施期間:每學年寒假或暑假。
三、實施對象:本校修業滿一學年之在學產學合作班學生(不含甲組),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
(一) 學生對實習企業所提供之工作條件、訓練及未來發展等不能適應或配合時,且經下列程序獲得核准者。
1. 學生依企業規定在實習企業內逐級反映,但無法獲得合理的解決。
2. 學生於向企業反映時,應填寫學生輔導紀錄表,並請校外實習老師進行輔導晤談(老師得與實習企業聯絡人連繫,以確認學生的反映方式是否合適?企業是否已有效處理?)。
3. 經校外實習老師與實習企業聯絡人會商後,確認該學生有轉換實習企業之必要。
(二) 學生於工作職場中若因違記或瀆職等重大情況,經實習企業依規定於會議中決議予以解僱,且函會學校處理,但依校規尚不需退學處分者。
(三) 學生因不可抗力事故(如:企業已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而無法在原職位工作,且實習企業無法提供其他合適工作,經實習企業聯絡人與校外實習老師會商確認者。
(四) 休學生復學時,未在與本校簽約之產學合作企業上班者。
(五) 因特殊情況,經校外實習老師、生輔組組長審查,由校務主任核准者。
符合第款第一項、第二項者,不論是否轉換成功,每人於修業期間內限提出一次申請。凡經本要點轉換過實習企業者將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實施作業
(一) 可申請轉換之企業以當年度與本校簽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為限,出缺名額依各企業自行訂定之。
(二) 申請程序
1. 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填妥「轉換實習企業申請表暨履歷表」(如附件),經原企業聯絡人暨校外實習教師簽核,並於當學期第十八週結束前送交本校生輔組,逾期不予受理。
2. 經本校生輔組審核通過者,由本校通知相關企業進行轉換作業。
(三) 轉換企業程序
1. 於學期結束日起,各企業對將該企業列為第一志願之申請學生進行資料審查與背景調查,並於指定之時間暨地點進行口試,以決定是否錄取。
2. 未被第一志願企業錄取之申請學生相關資料由本校送交其第二志願企業,依前項作業程序進行第二輪甄選作業。
3. 經申請轉換企業錄取者應依約賠償原企業之補助費用,並辦妥離職手續,再依轉換企業之錄取通知前往報到。
4. 學生應於至新就職企業上班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至本校生輔組,以更改檔案紀錄。
(1) 原就職企業之離職證明書或人事命令
(2) 新就職企業之到職證明書或人事命令
(四) 注意事項
1. 因每年企業需求人數不一,務請有意提出轉換申請之學生審慎考慮。
2. 經轉換企業錄用之學生,於本校之編班不作調整。
五、違規懲處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學期之「校外實習」成績給予零分。
1. 學生未依照本要點辦理轉換企業之行政程序。
2. 學生更換新企業時,隱匿不報者。
3. 因更換企業而中斷之工作時間者。
4. 更換企業之次數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5. 轉換至非產學合作企業者。
6. 未經同意而轉換企業者。
7. 因行為不當而被實習企業依法解僱,但情節較輕微未被學校退學者。
8. 因隱瞞或欺騙而取得申請資格或轉換企業成功者。
符合前款及該學期校外實習成績不及格者,須於修業期滿始得重補修該學分。
六、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