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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99.8.19經9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9.10.07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2.17經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1.3.22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6.3經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9.3經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10.9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養成學生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務主任擔任之,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
第 三 條 本校生活輔導組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處理與管理,並負責下列工作:
一、協調、規劃導師制活動。
二、推動、辦理以學生為參與對象並提昇導師制功能之學術性或康樂性活動。
第 四 條 本校導師制以非產學合作班為原則(延修生編入各畢業班),班導師由校本部專任講師以上擔任之。
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導師為限,導師人選由各科主任薦選或由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第 五 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輔導學生於學期初填寫學生綜合資料表,適時填寫輔導紀錄表,應於期末繳回生活輔導組存檔。
二、充分了解學生工作情形、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職涯、生活、學習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三、協助學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研討職涯規劃及平時指導課業事宜。
四、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學生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生活輔導組。
五、由導師彈性運用課餘或其他時間舉行導師談話或班會等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活動實施情形應扼要記載,並於活動結束後送生活輔導組彙整。
六、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本校生活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預警輔導。
七、學生出現學習適應欠佳、偏差行為、其他特殊事件或接獲服務企業的通知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生活輔導組輔導並轉介校本部學生輔導中心輔導。
八、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特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出席導師會議、班級學生相關活動及班會。
第 六 條 各班導師除擔任前條各項輔導相關工作之外,應彈性安排時間輔導學生。
導師對重大輔導事項應保留書面紀錄。
第 七 條 依校本部「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校本部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
第 八 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或生活輔導組組長代理其導師業務。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本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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