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進修學校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100年12月15日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訂定
101年12月6日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
104年12月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學生敦品勵學,
特定訂本要點。
二、 本校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校每年學雜費收入中支應。
(二) 本校校友捐贈。
(三) 其他。
三、 組織:為有效管理本獎助學金,特設置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副校長、校務主任、各行政組長、各科主任、及各科一名教師代表組成之,各委員如有行政職務異動,由繼任者遞補,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 本獎助學金支用項目及申請條件、核發名額及金額如下列:
(一) 勤學獎學金
1. 申請條件:
(1) 凡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一年級上學期除外),且未受領校內其他獎學金者,均得申請。
(2) 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各科成績均在七十分(含)以上者。
(3)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未受記過(含)以上處分及無曠課記錄者。
(4) 如申請人數過多,以學業成績較優者為優先,其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操行成績相同時以缺課總節數較低者為優先。
2. 核發名額:上學期二、三年級每班貳名、下學期一、二、三年級每班貳名為原則,不可流用。
3. 核發金額:每名伍千元為原則。
(二) 清寒獎學金
1. 申請條件:
(1) 凡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一年級上學期除外),並持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開具相關證明,且未受領校內其他獎學金者(但具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校內清寒獎學金者不受此限),均得申請。
(2) 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六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3) 申請人數如超過核發名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難以區別其清寒程度時,以學業成績較高者優先。
2. 核發名額:每學期依實際經費狀況調整核發名額。
3. 核發金額:每名伍千元為原則。
(三) 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金
1. 申請條件:
(1) 凡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於本要點實施後考取政府機構舉專業證照,且發照日期記載日當時,仍具本校學籍者。
(2) 獎勵種類以勞動力發展署、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或其他政府機構所發證照為主(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其發照單位為政府機關,予以認列),同一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2. 核發金額:取得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證照最高可獎勵參千元,取得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證照最高可獎勵壹千元,取得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證照則獎勵壹百元。
(四) 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依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五) 急難救助金:補助標準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第六條辦理。
(六) 學生工讀助學金:申請辦法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其他獎助學金:其核發規定,由本會審議之。
五、 前列各支用項目之核發名額及金額,本會得視經費做必要之調整。
六、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時間:上學期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止,下學期三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日止。
(二) 學生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三) 由生輔組按規定初審,並依成績高低順序造具名冊,於截止日前連同申請書、成績單等佐證文件送本會審理,逾期不受理。
七、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要點經校本部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