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環境暨設施維護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園環境暨設施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第3次處務會議通過新增訂頒實施)
一、 依據:
本處為加強維護管理校園環境與設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讓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享受更舒適優質校園,本處自主辦理校園環境與設施巡檢,以建構安全友善之環境空間。
三、 本處於權責內之環境維護管理分工:
(一) 臺北校區:
1. 環境消毒、校區環境清潔衛生由本處事務組負責維護與管理。
2. 跑班教室、教員休息室、承曦樓國際會議廳、行政大樓行政會議廳、財物請購及修繕由本處事務組負責維護管理。
3. 駐警衛(含保全)夜間及例假日安全巡查、停車場由本處事務組負責管理。
4. 環境綠美化請購、植栽修剪及天然災害(颱風)後環境清潔及樹木扶正、修剪由本處事務組負責維護管理。
5. 空調與冷氣設備、電梯、監視系統、消防系統與緊急照明燈、燈具、插座、開關、廁所衛浴設備由本處營繕組負責維修。
6. 非桌上型飲水機、各類水管系統及水塔等、瓦斯管線由本處營繕組負責維護與管理。
7. 各大樓之土建工程,例如油漆、窗簾、門、鎖、窗、玻璃、地板、天花板、標示牌及定製式廚櫃、桌椅等傢俱由本處營繕組負責維護。
(二) 桃園校區:由本處桃園校區綜合服務組負責維護管理。
(三) 其餘未盡事宜,依本校各單位職責維護管理。
四、 維護管理相關規定:
(一) 校園環境清潔維護:
承攬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清潔維護工作,經抽查或查驗如有不合格情形,依契約罰款並要求立即改善。
(二) 校園設施安全維護:
1. 現有設施使用過程中,如有安全性考量,應設置警告標語或相關操作說明。
2. 現有設施破損、經巡查或通報發現安全顧慮時,應立即封閉使用,並張貼告示牌。
3. 現有設施破損封閉方式:
(1) 設施部份構件損壞,先請廠商將該構件拆除更新或維修。
(2) 廠商維修或備料期間,除張貼公告說明維修期程外,構件拆除部份並以「安全設施」圍阻,防止發生意外。
4. 修復期限如下(預算10萬元以內,且有預算來源):
(1) 原則上7日內(不含假日)修復。
(2) 修復期間超過7日以上者立刻通報總務長。
(3) 需修復期間超過30日以上者則簽報校長。
5. 各權責單位均應簽訂設施維修之合約及建立連絡廠商名單,如單位人力無法負荷業務時,先動用合約;合約之經費不敷時,則專簽動支相關經費支應。
(三) 校園環境天然災害(颱風)後復原:
校內樹木之斷枝、雜枝及相關廢棄物等,於颱風警報解
除後隔日3天內,將其清除完畢,若有傾倒樹木,於7
天內將樹木扶正或移除,除特殊狀況外,需於7日內復
原環境。
五、管制考核:依三級管考之精神,區分為「權責單位自我查核」、「通報案件查核」及「處查核」:
(一)權責單位自我查核:各權責檢查所轄場所公共設施之頻率,本校統一為周巡查、月巡查及季巡查。
1. 第一層周巡查:由權責單位主辦同仁執行所轄設施安全檢查,如有缺失立即通報依限修復。
2. 第二層月巡查:由本處邀集營繕組、事務組、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及軍訓室共同辦理「校園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暨消防聯合檢查」,如有缺失需改善之地點,於改善後進行複查。
3. 第三層季巡查:由本處各組主管輪流自第一及第二層巡查樣本中隨機抽樣30%進行複查。
4. 各權責單位查核項目及表格,應依管轄事項自訂之。
(二)通報案件查核:
1.建立修繕通報系統等管道,主要提供本校師生平日使用者,能即時協助查報。
2.本處二級主管自通報案件中隨機抽30%進行督導抽查,如有需改善之項目,務必於改善後進行複查。
(三)處查核:
1.本校行政會議反映案件執行情形複查:由權責單位
主辦組主管針對提報行政會議報告案件進行改善情
形查證,查證結果提報行政會議報告。
2.抽查「權責單位自我查核」辦理情形:
(1)校園環境清潔維護及設施安全維護:
由總務長每半年進行實地複查1次,依2次季巡查總數隨機抽樣30%進行抽查。
(2)校園環境天然災害(颱風)後復原:
天然災害(颱風)過後,依本綱要計畫由總務長派員查證復舊工作執行情形。
六、本維護要點自本處處務會議同意通過,並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