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派用申請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公務車輛派用申請要點
96年4月26日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校公務車輛,除校長座車由校長直接指揮使用外,其餘由總務處集中調派,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應於三日前填寫派車申請單,經所屬主管簽核後,由車輛管理單位主管核准始能使用。有特殊需求者應另案簽核。
二、 派車申請單經批准後不得任意變更使用事由、路程及目的地,如需變更應於事前另行辦理變更申請。因教學需要或團體性社團活動,如任課老師或社團指導老師未隨車時,駕駛人不得發車。
三、 使用時間應盡量縮短,區域範圍不逾台北縣(市)、桃園縣(市)及基隆市,時間往返以半日為原則,並請嚴格遵守申請時間,以免妨礙他人使用。
四、 不得以郊遊、旅行等與公務無關聯性之理由申請使用公務車輛,屬公務或社團申請時以公務優先,婚喪喜慶禮儀申請以本校人員之配偶、本人及直系血親對象為限。寒暑假期間僅提供上午時段之服務申請。
五、 車輛駕駛及使(借)用者均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維持車內清潔,申請者不得要求駕駛超速、闖紅燈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
六、 車輛管理單位應依使用單位申請(借)之先後及任務之重要性,排定使用次序,如路線相同時得建議合併使用,捷運系統可達者應自行前往,以達節能目的。
七、 駕駛應於各使用人員任務完畢後,確認車輛路碼表上行駛里程,以為月終核算油料之依據。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