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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組織規章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組織規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規章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電話:(02)3322-2777。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勞工數不得少於五人,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

        一、主任委員:資方委員由校長指派總務長、主計室主任擔任,並指派總務長任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勞方委員由勞工互選五人,並由勞方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候補勞方委員二人。

第五條  本會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勞方委員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資方委員連派得連任,並得依其職務變動隨時改派之。

第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處理一切事務,提請委員會議通過任命。

第七條  本會委員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金準備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時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之監督事項。

第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擬具基金結算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連同會議記錄送請主管單位查核。

第十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應有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勞工退休時,應由本校人事室承辦人依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主計室複核奉校長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第十二條 本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次修正條文第四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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