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友考核暨獎懲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技工友考核暨獎懲辦法
101.5.24一00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適切管理與激勵本校技工友,依據行政院頒「工友管理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技工友之考核、獎懲及績優技工友選拔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為審議技工友考核暨獎懲等事項,設技工友考核委員會:
一、本會以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教務長、學務長、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技工友選任代表二人為委員等9人組成之,主席由總務長擔任。
二、技工友代表應由技工友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推選作業由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三、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對免職案件之審議,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說明相關事宜;審議技工友代表本身有關案件時,該技工友應迴避。
五、本會審議結果,呈請校長核定,校長不同意時,得發回再議。再議案件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章 技工友之考核
第 四 條 技工友之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
第 五 條 本校技工友平時考核項目為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部份。分為上、下半年各考核一次。
第 六 條 技工友之平時考核,由本校各技工友服務單位就所屬技工友同仁平時之工作、操行、服務態度等,以客觀公平、公正予以記錄,提送總務處事務組彙整備查。
第 七 條 技工友在本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雇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學校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學校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第 八 條 年終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生活三項,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己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餉級。
另予考核之獎勵,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第 九 條 本校各單位之受考技工友之考核,由單位主管及事務組組長共同評列等第後,提考核委員會。
第 十 條 技工友年終考核,需有下列基本條件二項(含)以上者,始得考列甲等: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二、服務熱忱,工作上能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三、對艱難工作能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五、年度內曾獲一次記大功或累積達一大功以上獎勵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
第十一條 技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品德操守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或污辱、威脅長官者。
三、對本職工作怠惰消極,常有違誤發生者。
四、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第三章 技工友之獎懲
第十二條 技工友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十三條 技工友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有具體事蹟者,得予嘉獎:
一、維護公有財物,節省物品,績效良好者。
二、支援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敬業積極、樂群服務或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四、對車輛保養、校園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敘獎者。
第十四條 技工友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有具體事蹟者,得予記功:
一、應付突發事故,處置妥當,搶救得宜。
二、在工作方法上力求創新,以致工作效能提高者。
三、其他重大優良事蹟,足堪敘獎者。
第十五條 技工友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有具體事蹟者,得予記大功:
一、應付突發事故,處置妥當,搶救得力,使公私財物獲致安全保障或防止損害擴大者。
二、在工作或行為上有優良表現,經權責單位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本校聲譽或權益,確有具體事蹟者。
第十六條 技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得予申誡:
一、在工作時間內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者。
二、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遞送公文延誤時機者。
四、無故曠職者。
五、環境清潔、飲水機維護、安全防護工作執行不力或逃避推諉效果不佳者。
六、對學校設施、公務車輛、財務保管管養工作不力或成績欠佳者。
第十七條 技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得予記過:
一、上下班代人或託人刷卡者。
二、工作怠惰,以致延誤正常業務之推動者。
三、對交辦事項推諉工作、規避責任者。
四、處事失當,應變無方,使財物遭受損失者。
五、態度傲慢,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者。
六、無故曠職達二日者。
第十八條 技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得予記大過: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積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學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遺失重要文件或洩漏重要機密者。
六、攜帶違禁物品入校內不聽制止者。
第十九條 技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本校工作規則第五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十條 技工友之獎懲,由各技工友服務單位或管理單位主管以獎懲建議表提出,經核示後送事務組彙整提送技工友考核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