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管理要點
104年5月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校外人士(單位)進入校園拍攝具商業性質影片暨維護本校校園景觀及秩序,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戶外場地係指臺北及桃園校區非屬建築物內部之開放空間。
三、申請使用場地之校外人士(單位)中,以服務校友為優先考量。
四、校外人士(單位)使用本校場地拍攝影片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於使用場地日30天前向總務處保管組提出書面申請,由秘書室、總務處或相關業務單位審查,並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定之。
(二)申請核可後,校外人士(單位)應依下列收費標準繳交場地清潔費,最遲於使用日7天前繳清,未如期繳款者視為棄權。
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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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使用時段 |
費用 |
保證金 |
人員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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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型錄、平面媒體廣告、其他商業性攝影、婚紗攝影 |
1、上午(08:00:~12:00) 2、下午(13:00~17:00) 3、白天(08:00~17:00) |
2,000 2,000 3,600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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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含電視劇、電影片、廣告片等) |
1、上午(08:00:~12:00) 2、下午(13:00~17:00) 3、白天(08:00~17:00) 4、晚上(18:00~22:00) 5、全日(08:00~22:00) |
25,000 25,000 45,000 35,000 75,000 |
15,000 15,000 27,000 21,000 45,000 |
1,200 1,200 2,400 2,400 4,800 |
備註:以小時計算者,每4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
五、校外人士(單位)應遵守之事項如下:
(一)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教育性、推廣性或研究性之影片為優先,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二)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應先提交活動計畫書,經核可後始得使用。
(三)場地使用期間不得影響本校教學、研究、行政、校園安寧或其他校務運作,未經專案核准不可進入教室、會議室、辦公室、圖書館等空間內部拍攝,並負責工作人員之安全。
(四)場地使用期間如損壞本校建物、設備等,除沒收保證金外,應負賠償責任。
(五)因活動產生之垃圾需自行清運,不得留置本校,場地使用後應立即恢復原狀。
(六)校外人士(單位)不得違反原核定用途及本要點規定,亦不得轉租、轉借、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校相關規定,如經查覺,本校得終止提供使用,並沒收所繳場地清潔費或保證金。
六、未經申請許可,擅自進入校園拍攝影片者,由校警當場制止勸離。
七、本校場地優先提供本校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或學生社團使用。本校如需緊急使用場地時,得於使用日14天前以書面通知校外人士(單位)取消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校外人士(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八、對於提升本校公益形象之拍攝行為,得視性質酌減收費或免費,惟需專簽奉核後方可優惠。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其他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