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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管理要點

104年5月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校外人士(單位)進入校園拍攝具商業性質影片暨維護本校校園景觀及秩序,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戶外場地係指臺北及桃園校區非屬建築物內部之開放空間。

三、申請使用場地之校外人士(單位)中,以服務校友為優先考量。

四、校外人士(單位)使用本校場地拍攝影片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於使用場地日30天前向總務處保管組提出書面申請,由秘書室、總務處或相關業務單位審查,並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定之。

(二)申請核可後,校外人士(單位)應依下列收費標準繳交場地清潔費,最遲於使用日7天前繳清,未如期繳款者視為棄權。

              戶外場地提供拍攝影片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

收費項目

使用時段

費用

保證金

人員管理費

服裝型錄、平面媒體廣告、其他商業性攝影、婚紗攝影

1、上午(08:00:~12:00)

2、下午(13:00~17:00)

3、白天(08:00~17:00)

2,000

2,000

3,600

影片(含電視劇、電影片、廣告片等)

1、上午(08:00:~12:00)

2、下午(13:00~17:00)

3、白天(08:00~17:00)

4、晚上(18:00~22:00)

5、全日(08:00~22:00)

25,000

25,000

45,000

35,000

75,000

15,000

15,000

27,000

21,000

45,000

1,200

1,200

2,400

2,400

4,800

備註:以小時計算者,每4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

五、校外人士(單位)應遵守之事項如下:

(一)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教育性、推廣性或研究性之影片為優先,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二)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應先提交活動計畫書,經核可後始得使用。

(三)場地使用期間不得影響本校教學、研究、行政、校園安寧或其他校務運作,未經專案核准不可進入教室、會議室、辦公室、圖書館等空間內部拍攝,並負責工作人員之安全。

 (四)場地使用期間如損壞本校建物、設備等,除沒收保證金外,應負賠償責任。

(五)因活動產生之垃圾需自行清運,不得留置本校,場地使用後應立即恢復原狀。

(六)校外人士(單位)不得違反原核定用途及本要點規定,亦不得轉租、轉借、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校相關規定,如經查覺,本校得終止提供使用,並沒收所繳場地清潔費或保證金。

六、未經申請許可,擅自進入校園拍攝影片者,由校警當場制止勸離。

七、本校場地優先提供本校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或學生社團使用。本校如需緊急使用場地時,得於使用日14天前以書面通知校外人士(單位)取消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校外人士(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八、對於提升本校公益形象之拍攝行為,得視性質酌減收費或免費,惟需專簽奉核後方可優惠。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其他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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