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產管理要點
96年9月20日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11月13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4月9日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10月17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建立本校財產管理制度,依行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產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及桃園校區各學院部及附設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財產」,係指單價超過1萬元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動產,其分類如下:
第一類: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第二類:房屋建築及設備
第三類:機械及設備
第四類: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五類:什項設備
四、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增置、登記、管理、養護、盤點及減損等事項。
五、財產管理職責如下:
(一)經營管理組:負責財產之增減、登記及盤點工作。
(二)財產使用單位:
1.行政單位:以二級單位為「財產使用單位」,若一級單位無分設二級單位者,則以一級單位為「財產使用單位」。
2.教學單位:以學院、同一科系(所)或獨立研究所為「財產使用單位」。
3.附設學校:以二級單位為「財產使用單位」;空中學院各教學輔導處比照空中學院二級單位認列之。
(三)財產使用單位主管應指定財產管理人員一人,負責財產管理及養護等工作。由財產使用單位分配予個人使用之財產,以該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財產使用單位共用之財產,以該單位財產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第二章 財產之增置
六、財產增置方式如下:
- 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 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
- 其他:如接管、沒收、徵收、接受捐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增置後,應由財產使用單位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七、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使用單位填具之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計室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經營管理組為財產產籍登記。
第三章 財產之登記
八、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取得後,應由經營管理組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時亦同。
九、辦理財產登記之憑證如下:
(一)財產增加單:由財產使用單位於購置財產驗收合格後填造。
(二)財產減損單:由財產使用單位填造,電腦類或冷氣類設備報廢,需加會資訊及網路中心或營繕組協助查驗,經奉核可後始完成財產報廢手續。
(三)財產移動單:由原財產使用單位(移出單位)填造,並經移入單位確認。
(四)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時,由財產使用單位填造,經奉核後辦理財產增減值登記。
第四章 財產之管理
十、由經營管理組依財產之類別予以分類編號,印製財產標籤併同財產增加單第一聯(單位留存聯),送交財產使用單位財產管理人員黏貼標籤及收執。
十一、財產使用單位主管應指定管理人員對使用中之財產,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撥借。
十二、各財產使用單位之財產非經簽准不得提供使用。若財產提供使用,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8點規定辦理。
十三、校長、單位主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按照經營管理組列印之財產移交清冊點交。
十四、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財產之養護
十五、財產使用單位管理及使用人員,對保管及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十六、財產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其需修理者,應填具「採購暨修繕申請單」報請修理;其修理如須委商處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財產使用單位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一)盜賣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四)侵佔國有財產者。
十八、財產使用單位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由經營管理組陳報教育部轉請審計機關審核。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第六章 財產之盤點
十九、經營管理組及財產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作成盤點紀錄;校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七章 財產之減損
二十、財產使用單位如遇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由使用單位填具減損報廢申請單及財產減損單,經相關單位查驗及奉核後,始完成報廢手續;如依規定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由經營管理組檢具使用單位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轉請審計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報廢手續。
二十一、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二十二、財產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對其經管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移請經營管理組陳報教育部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始解除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