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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

                           94年3月23日9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103年9月3日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11月11日103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103.11.28臺教秘(二)字第1030172157號函存部備查

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105年1月22日臺教技(二)字第1050001608號函核復請依說明修正

105年3月17日104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5月18日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項場地設備收支管理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6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場地設備管理經費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係指本校學生教室、停車場地、活動場所及其他各項設施所獲得之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單位應考量成本費用原則研訂收費標準,其收費標準依照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掣發收據,有關收據之印製、保管、使用,依本校收據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六、各項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七、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經費70%由學校統籌運用,另30%歸管理單位運用。其分配方式,依照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八、有關由學校統籌運用部分,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校人員人事費:

        1、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2、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場地設備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3、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推動校務發展有關之經費。

    前項第一款第1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3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本校定之。

九、本校以場地設備收益支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場地設備收益百分之五十為限;其支應原則如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附表。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場地設備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決定之,並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十、有關分配管理單位部份,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各場地設備之汰換及相關設備之維護保養費用。

(二) 各場地之郵電費、修繕費、清潔費、水電費及保險費等。

(三) 各場地管理單位之用人費用。

(四) 各場地使用之事務用品及消耗品等。

(五) 各場地之雜項支出。

十一、場地設備收支事項之內部審核工作,應由其相關主管與經費執行、使用及保管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使用及保管資產之相關責任。

十二、本校場地設備之執行有發生缺失或異常情形時,應由權責單位提報至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場地設備業務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場地設備業務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場地設備業務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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