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園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89.9.21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90.8.29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教育部89.12.19台(八九)技(二)字第八九一六一四四三號函核備
93.06.17九十二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3.12.16九十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4.09.20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04.03.26一0三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 為研擬整體性、延續性與前瞻性之建設計劃,以建設實用、舒適及優美環境的校園,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設置校園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下列方式組成:
(一)當然委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資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等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委員自其中選派一名兼任執行秘書,辦理本會有關事宜。
(二)遴選委員:視實務上需求,由總務處分就土木、建築、機電、景觀、藝術、財務、會計及其他相關類別,就校內外具該等專長的官員、專家、學者中,擬具適當人選名單,簽請主任委員遴選擔任之。
三、 各委員之任期,除當然委員任期隨行政職務異動外,遴選委員為三年,期滿經主任委員同意得連任之。
四、 遴選委員於期中出缺時,比照第二條產生辦法遞補之。
五、 本會任務為針對本校之下列項目提出諮詢與建議:
(一)重大工程之經費收支與預算。
(二)重大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招標、監造策略。
(三)自辦之重大工程發包、施工品質、驗收等程序。
(四)開發期程、建設密度及其他項目。
(五)道路、停車場與污水、下水道系統。
(六)供水及電力、通訊系統。
(七)興建建築物種類及設施、配置方式、樓層、風格、色調。
(八)景觀、植栽及藝術品設置。
六、 本會無定期會,凡遇有討論事項,由各委員建請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之。
七、 本會會議召開時,如有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八、 非本校之出席委員及列席代表,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九、 本會運作相關所需經費,由本校總務處或相關單位年度經費支應。
十、 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