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101年6月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12月1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12月2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法源依據
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成果權利歸屬
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本校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以下簡稱本校同仁)於職務上或利用本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校。學術論文及書籍等文字著作之財產權歸創作人所有。
由政府機構委辦、補助或出資予本校進行研發所獲致的成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研發成果應歸屬本校。
本校與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合作之研究計畫,應於合作契約中依合作方式、出資比例及專業貢獻等,約定本校與合作單位之研發成果權利歸屬及其分配比例。
非屬前一至三項之情事所獲致之研發成果,並經下列程序審查通過後,其權利歸屬於該發明或創作之本校同仁:
一、於研發成果完成或專利申請前,以書面通知研發處,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過程。
二、研發處於接到通知後,應簽請其所屬單位主管確認該發明或創作有無利用上班時間、學校資源或運用學校既有之研發成果,並將確認結果提請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長核定。
三、本校同仁若未為前述通知,其於任職本校期間之任何研發成果歸屬本校。
第三條 研審會之組成及任務
為辦理本校研發成果相關事宜,組成「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研審會)。
研審會成員由校長聘任,無連任限制。設置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負責該會之召集與主持,由研發長兼任,任期一年。
二、審查委員三至七人,負責研發成果管理、維護及運用之審查,由校內適當人員選聘,任期一年。
三、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會議召開之行政作業,由研發處人員兼任,任期一年。
四、外聘審查委員,各次會議目的及審查內容,遴聘合適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審查委員。
研審會任務如下:
一、專利申請、維護、讓與或終止之審查
二、技術移轉(授權)之審查。
三、研發成果歸屬等爭議之認定。
四、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案件之認定。
五、重大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之爭議處理與訴訟建議。
六、制訂與修正執行本辦法相關作業之規定及流程。
七、其他與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授權)相關事宜。
研審會每年召開兩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遇有技術移轉(授權)案件須審查或其他必要狀況下,主任委員得召集臨時會。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第四條 迴避原則
研審會成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為案件當事人。
二、為案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
三、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就該專利案有共同權利關係者。
四、為或曾為該專利案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者。
五、有其他利害關係致有偏頗之虞者。
第五條 專利申請與維護
研發成果具有可專利性者,由發明(創作)人填具專利申請書,經由所屬單位簽會研發處陳核校長同意後,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向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
研發處應定期彙整前款申請案件,送研審會審查;申請案件經研審會審查通過且取得專利者,除發明人另有自行維護之需求外,前三年由學校進行專利維護。
專利權有效期間內,每三年由研發處提研審會審查,檢討是否繼續維護;專利經研審會評估決議終止維護者,發明(創作)人得自行維護並全額負擔維護費用。
學校得訂定專利補助相關規定,就已約定技術授權之專利或具先期技轉性質之產學合作研發成果,給予專利申請階段之補助。
第六條 專利讓與
於專利權有效期限之內,為推廣技術服務,於符合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或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研發處得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辦理公告讓與作業。
資助機關計畫所衍生專利權之讓與作業,除前揭公告作業外,另需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資助機申請讓與第三人;經資助機關同意後,使得進行專利讓與作業。
第七條 專利終止維護
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專利無授他人使用中,經專利讓與公告無人請求讓與,並依第五條第三項專利維護審查流程,審查委員會及發明(創作)人皆同意無須繼續維護專利者,該專利權即進入終止維護作業。
資助機關計畫所衍生之專利權,需檢具相關文件函報資助機關,請示專利終止維護事宜;經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終止維護作業。
第八條 發明(創作)人之義務
一、經研審會通過申請專利者,發明(創作)人應配合專利事務所完成相關申請文件。
二、發明(創作)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舉發、訴願、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
三、發明(創作)人應配合研發處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
四、發明(創作)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或技術,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 發明(創作)人應負一切責任。
五、發明(創作)人因退休、離職或變更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應主動聯絡研發處,若不再續任本校教職應繳清相關專利費用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條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之原則
本校出資或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取得之技術(專利),學校進行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時,除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第十條 研發成果收益之分配
本校技術移轉(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取得之各項收益,包含技術移轉(授權)所取得之簽約金、權利金及衍生利益等,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由本校維護之專利,其分配比率為本校20%,發明(創作)人80%。
二、發明(創作)人自行維護之專利及其他研發成果,其分配比率為本校10%,發明(創作)人90%。
前項成本費用包含合約有效期間應維護專利費用、上繳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收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費用。
第一項發明(創作)人所分配之利益為預算總額,含補充保費學校公提部分。
第十一條 推廣有功人員之獎勵
為鼓勵本校同仁致力於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事宜,研發處得運用學校研發成果收益辦理推廣有功人員獎勵,相關作法於簽核校長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之侵權處理
研發成果之權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研發處提出,由研發處聘僱智財權相關法律顧問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執行本辦法相關業務之經費來源為本校校務基金編列預算、研發成果收益及其他相關經費。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政府科學技術基本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另訂辦法補充之。
第十五條 辦法之修定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