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104年2月5日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管理目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研發成果之運用符合公平及效益原則,
並建立本校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規範,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依據行政院「政府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
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權責主管單位
本辦法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負責訂定管理機制及規範,並受理利益衝突迴避申請及相關
資訊之申報或揭露、召開「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審議爭議案件與負責重
大案件內外部通報等事宜。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本校研發成果,係指本校教職員生利用本校資源、校務基金或受政府機關、
民間企業資助或委託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
權、商標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與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等,依政府法令或依約定歸屬
於本校者。
第四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係指本校執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業務之教職員工。其關係
人係指: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三親等以內親屬。
二、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三、當事人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之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四、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校指派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利益定義
本辦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一、財產上利益: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
權利與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二、非財產上利益:係指有利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本校或其他機關(構)之任用、陞遷、
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六條 利益衝突
本辦法所稱利益衝突,係指當事人執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
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七條 業務迴避原則
當事人執行業務遇有利益衝突之虞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研發成果運用之談判,
並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另行指派同仁承辦該項業務。
第八條 揭露資訊之權益保障
當事人依本辦法揭露之個人資料,僅使用於實施本辦法之範圍內,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
第九條 爭議案件審議程序
就有無利益衝突無法達成協議時,得由本校權責主管單位主管及有關當事人各指定專
家三人及共同洽訂之法律專家一至三人,組成調查委員會,對爭議案件進行了解,並
提出具體調查結論,供「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會議裁決。
第十條 保密及個人資料保護
利益衝突審查及爭議案件之處理進度、資料及相關資訊,屬機密級文件,事件處理過
程中所有資訊應予以保密。當事人為辦理案件使用相關資料或文件時,應遵守本校相
關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之處置
違反本辦法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執行業務相關人員,除依本校人事相關規定為適當懲
處或處置外,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重大案件之通報
本校權責主管單位得對運用學校資源所產生之研究成果進行了解,如有重大案件,應
通報「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通報研
發成果資助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