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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101217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322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911101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10101年度第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13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6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26103年度第8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526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611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2310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1217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616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且提列行政管理費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完成產學合作計畫並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及經費結報者。獎勵項目如下:

(一)產學績優獎:教師擔任產學合作案計畫主持人主持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五仟元以上之產學合作計畫,年度累計計畫經費滿五萬元計一點(無條件捨去),依第五條規定核算並頒發獎勵金,並就前十名,頒發獎狀一紙。

(二)產學深耕獎:教師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合作機構數量為該年度前三名者,頒發獎狀一紙。

四、本獎勵案每年辦理一次,辦理時間為每評分基準:本獎勵案每年辦理一次,辦理時間為每年三月份。申請方式如下:

(一)產學績優獎計範圍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年度執行完畢者。由研發處就獎勵清單進行造冊,商請主計室協助確認各計畫案最終實收經費後,簽會各教學單位轉請所屬教師核對確認。

(二)產學深耕獎計範圍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年度執行完畢者,由研發處造冊

排除場地費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案件;惟場地租使用費未享有折扣之案件,得納入獎勵之核算。

教師應於當年31日前,配合完成產學合作網站資料上傳、書面資料繳交及經費結報等程序;未依限完成者,將不予發放獎勵金。

五、產學績優獎之獎勵金核算由業務單位視當年度所提成結餘款及管理費之額度,依以下原則分配各獲獎教師。

(一)將當年度獲獎勵之教師,依點數排定優先順序後,分配為四群。各群人數如下:第一群為總人數之前20%,第二群為總人數之前40%扣除第一群,第三群為總人數之前60%扣除第一群及第二群,其餘為第四群(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遇有相同點數跨組之情形,則比較產學合作案件總金額。

(二) 當年度總獎勵金之50%平均分配於獎勵第一群之教師,當年度總獎勵金之25%平均分配於獎勵第二群教師,當年度總獎勵金之10%平均分配於獎勵第三群教師,其餘平均分配於獎勵第四群教師。(無條件捨去至整數)

六、依前條規定核算之獎勵案送研究發展處處會議初審,本校研究發展會議審後,再簽陳校長核定。

七、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並依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及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六點辦理。

本要點所稱獎勵金為預算總額,含補充保費等學校公提部分。

八、為推動本校產學合作,教師辦理政府機關之大型專案計畫,無法依本要點獎勵者,研發處得專案簽報頒發感謝狀獎勵計畫主持人暨工作團隊。

九、教師參與產學合作除得依本辦法獎勵外,並得優先列為本校其他相關獎助及升等考核之服務績效評量。獎勵清單由研究發展處彙送人事室交付相關委員會參考。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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