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101年2月17日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年3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12月1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對公民營機構及企業之學術研究、教育訓練及辦理研討會等服務,落實與
產官學研之產學合作,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
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本辦法之產學合作業務,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
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如違反規定者,應
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得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懲處,懲處措施如下:
一、不得申請及執行進修計畫。
二、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三、不得超支鐘點費。
四、不得休假研究。
五、不得辦理借調。
六、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其主持人需為本校專任教師,依其所需之人事費、設
備費、業務費、其它費用及學校行政管理費用等編列預算,提出計畫書及契約書,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申請作業流程」,簽會相關單位;陳請核定後辦理簽約,
作為計畫執行之依據。
第五條 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經費之繳納、支付及核銷等行政作業程序,依本校總務及會計作
業程序及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參與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等相關人員之酬勞支領,依照計畫合約約定辦理。研究計畫
之主持人及參與人員應依合約內容規定,確實履行合約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依本辦法執行之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成果,其技術移轉或專利權收益之分配,除依政
府之相關規定處理外,餘應依合約規定辦理。本校所得之技術移轉或專利權收益,其
分配及運用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案結束後,計畫主持人除依合約規定向委託單位繳交結案報告外,
並副知研究發展處,以利績效管理及成果轉移。
第九條 產學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行政管理費,所提列之管理費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
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暨「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各機構/學會職務,
其以機構/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或跨校參與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辦計畫擔任協同主
持人,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辦理報備程序,違反規定者,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