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EMBA)一般課程抵免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EMBA)一般課程抵免實施要點
95.8.17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EMBA所務會議通過
97.10.6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EMBA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4.04.24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具下列身分之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各種身分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
(一)曾在本校或他校肆業,重新取得本校學籍之各年級學生。
(二)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二、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抵免之科目需為研究所層級以上所開設之課程
(二)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四)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三、原修習之科目與抵免之科目名稱不同時,應檢附原修習科目之授課大綱與教科書書目,並取得原修習學校主管機關之認證核章。
四、抵免學分之名稱、科目及內容由所長認定,續提所務會議審議。
五、抵免學分以「選修」為限,且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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