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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研究所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93.9.9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3.11.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4.4.27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4.6.23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2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EMBA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2.22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EMBA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3.8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25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八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4.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5.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24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所碩士班資格考試成績認定得採下列任一種方式為之:
                (1)實習;
                (2)考試;
                (3)論文發表。
且須於研一第二學期期末考前兩週提出申請。
 
第三條、 選擇實習方式者須在學滿兩學期(含)以上,選擇論文發表者,只要為本所研究生在學期間皆可發表,選擇考試者須通過碩士班一年級之所有必修科目(含基礎課程)。
 
第四條、 實習、考試及論文發表要點如下:
ㄧ、實習要點
1.實施對象為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滿兩學期者之一般生。
2.實習期間以暑假期間為原則,至少六週(含週末及例假日),但暑假實習時間不足或實習被評定為不通過者,則可於寒假期間實習,實習期間仍為六週。
3.實習對象資格:
(1)實習公司選定具規模之公司,資本額至少在新台幣600萬元(含)以上,員工人數至少20名;若有特殊原因,可專案申請。
(2) 經所務會議通過之專案。
4.各研究生且須於研一第二學期期末考前二週提出申請並填具實習申請書及計畫書,經實習企業之單位主管同意,所長核定後,方可至企業界實習。
5.研究生所選定之實習對象應與未來研究領域相符合,以便於實習期間對該領域作一深度瞭解。並於實習期間對該企業目前所面臨之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案,予以進行分析與研究。
6.實習成果評鑑主要分為三個來源,其一,實習單位主管評分;其二,實習生書面報告成績;其三,實習生口頭報告成績;評分比重依序為40%、30%及30%。實習之研究生於實習結束後,須繳交五仟字以上之實習診斷報告書(以個案方式撰寫)。且須由實習單位主管評分、簽名認可後,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繳交。實習報告之成績計算方式除實習單位主管評鑑之外,再由所長敦請本所專任教師評閱,並進行報告說明會。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不及格者需重新實習,直到通過方可申請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7.研究生於實習期間應注意本所形象之保持,並不得有傷害所譽之情事。同時亦須維護自身權益與安全,隨時與所辦公室維持密切聯繫。
8.申請實習者,非經實習公司及指導教授同意,不得更改實習公司、地點與內容。
二、考試要點
1. 實施對象為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滿兩學期者之一般生,須修滿通過碩士班一年級各組規定的所有必修科目(含基礎課程),始具參加資格考測驗之資格。
2. 資格考舉行時間原則上為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一週舉行。
3. 考試範圍專業科目合計一百分,考試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其中,專業科目的考試內容為企業管理綜合性理論。
4. 欲申請資格考試者須於期末考前兩週填具資格考申請書,經所長核可後,方可參與資格考測驗。
5. 資格考試需達七十(含)以上為及格。及格後方可申請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6. 違反考試規則者,資格考以零分計。
三、論文發表要點
1. 實施對象為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所發表之論文。
2. 研究生投稿至專業學術期刊、政府部門發行的專刊叢書或學術研討會,需所有列名之指導教授具名,且以本校研究生名義投稿;若為國內研討會者,需親臨發表始可通過資格考;若為國外者,在學位論文口試前,收到對方接受回函者,亦可通過資格考。
3. 研究生需提出檢附抽印本、接受函或指導教授證明函等證明資料,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方可通過資格考。
4. 研究生需提出要點2之證明文件,始得以辦理論文口試。
四、高階主管碩士(EMBA)在職專班資格考試之認定不適用以實習方式申請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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