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所長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所長推薦要點
98.10.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8.10.13校長核定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以下簡稱本校)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六條、參照本校系(科)主任及所長推薦準則,並配合本所專任之專業教師補實運作之需要,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所專任之專業教師(以下簡稱專任教師),係指本所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企管、商學或管理之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所爭議時,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所務會議決議。
三、本所所長候選人之產生,由本所專任教師(副教授及教授級)中推舉候選人1~2名。
四、本所所長由所務會議委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無記名方式,就候選人中選出最高票者為所長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五、本所專任教師產生之所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所長續任時,應經所務會議委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六、本所所長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本所所務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所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本所所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召開所務會議,辦理下一任所長之推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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