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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研究所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9.05.10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12.2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並建立完善之所內評鑑制度,以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本所評鑑委員會,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所教師推選四人為委員組成之。
三、 本所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 本所自我評鑑每二年進行內部評鑑,採書面自評方式審查,並配合學校法規,每五年為一周期,進行外部評鑑。
五、 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商學研究所自我評鑑報告書」,並一個月內陳報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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