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組織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組織要點
93.9.9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5.5.1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8.17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1.3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9.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9.28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2.22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5.08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9.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5.21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一條及因應本所專任教師編制之正式補實運作所需,特訂定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要點。
二、 本所設碩士班(MBA)及碩士在職專班(EMBA)。
三、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會議;另設置EMBA執行長,襄助所長處理EMBA班的學術與行政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四、 本所設所務會議,為本所最高決策會議;所務會議設委員3~7人,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必要時得延聘學門及專長領域相關之校內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遴聘委員,審議本所MBA及EMBA班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它相關所務事宜。
五、 本所所務會議召開由所長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所務會議應有第四條所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六、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經所務會議決議設下列委員會,擬定及辦理有關授權事項: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必要時得延聘學門及專長領域相關之校內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遴聘委員,負責本所教師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 學術委員會:負責課程之規劃與安排、建教合作、學術活動與研究論文稿件之審查、及編輯與出版等教學相關事務,除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所授課之本校專任教師中選出委員五至七人。
(三) 學生事務委員會:負責班導師安排、學生各項獎學金申請、獎懲申訴案件、及社團活動輔導等相關事務。除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所授課之本校專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學生代表二名(MBA一名、EMBA一名)。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導師、教官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
(四) 經費委員會:負責擬定各項資本設備,教學訓輔及圖書經費之預算編審與支用等相關事務,由本所授課之本校專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
(五) 課程委員會:負責本所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之規劃、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課程架構與課程流程之編撰、開課計畫書及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及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除所長為當然委員外,本所授課之本校專任教師代表三至五名、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二名(MBA一名、EMBA一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六) 所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本會任務主要為建置媒合平台,促成本所與企業或研究機構之合作、促進產官學界合作及其他有關本所所務發展規劃之諮詢事宜等 (詳細要點參閱「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商學研究所所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席,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校內外產學專家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
(七) 招生委員會:本會主要任務在於推廣本所碩士班(MBA)及碩士在職專班(EMBA)之知名度以提升新生之報名人數。本會除所長為當然委員外,本所授課之本校專任教師代表三至五名、學生代表二名(MBA一名、EMBA一名)、校友代表二名(MBA一名、EMBA一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八) 其他因所務發展而設置之各項委員會。
前述委員會應以會議多數決議方式,處理事務,但所務會議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七、本所各項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於每學年下學期結束前召開所務會議選舉之。各項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依相關規定得酌支會議出席費或車馬費。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委員就任時為止。委員於任期中遇有出缺時,應由得票次高者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止。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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