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5.3.9 94學年度第2學期商學研究所第1次所務會議訂定
100.4.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5.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24 102學年度教務會議第6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2.2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1.1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12.30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3條之規定,設立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委員5至7人,其中本所系科教師代表3至5名、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1名、學生代表1名,所長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必要時得支給交通費。
三、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本所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之規劃。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課程架構與課程流程之編撰、開課計畫書及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 本會主任委員任期以配合所長身分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
六、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八、 本要點經本系/所課程委員會、系/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本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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