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修業規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修業規則
93.11.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93.12.6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4.6.23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94.11.1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0.18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5.11.24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4.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5.2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24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 為促使學生在校期間,確實修德進業,學有所獲,特定本規則。
2. 新生第一學期註冊選課,應先經指導教授或導師及所長輔導同意;舊生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始得辦理選課手續。
3. 研究生於入學第一學年內,應向本所申請選定指導教授,非有充份理由並取得原有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不得任意更換指導教授,更換以一次為限。
4.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應以本所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授課教師為第一順位指導教授,如因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可聘請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級以上(含助理研究員)之教師為第二順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論文。
5. 研究生應修滿規定學分,論文6學分另計,始得畢業。
6.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三至五人組成,校外委員需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及所長推薦,報請校長核定後舉行口試。口試時,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7. 研究生論文之撰寫,請詳閱本所『碩士學位論文輔導要點』。
8 其他未經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9.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暨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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