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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研究所教師升等研究、教學及服務成績評量指標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教師升等研究、教學及服務成績評量指標
 
98.11.25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教評會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總則
一、 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五條及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訂定本校商學研究所教師升等研究、教學及服務成績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教師升等審查送審(不含學位送審)之總成績含研究成績與教學服務成績二項,其中研究成績佔總成績之七十%。另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三十%。
三、 教學服務成績之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成績佔總分之七十%,服務成績佔總分之三十%。
四、 教學與服務
本所教師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
1. 教學準備(含1.教學計劃2.教材、講義或教科書編纂3.教具製作等)10%。分項基準分7分。
2. 教學設施(含1.教學方法2.教學內容3.教學態度4.授課出勤5.課堂問題解答6.測驗及批閱7.學生成績考評等)15%。分項基準分10.5分。
3. 課後輔導(含1.課外疑難解答2.作業指定與批閱3.專題與論文指導等)10%。分項基準分7分。
4. 教學績效(含1.實際教學內容之進度與教學計劃之配合度2.教師個人獲得與教學相關之獎勵3.指導學生獲獎4.其他有關提升教學績效之具證明等)10%。分項基準分7分。
5. 教務行政配合(含1.試題卷或成績繳交之配合度2.成績考評之嚴謹度3.參與教學有關之行政工作,如排課、課程規劃、課程委員會委員、學報編審委員或教務處所規劃之教師自願於課外施以專業課程輔導有案者等)10%。分項基準分7分。
6. 受教學生問卷反應(由教務處依據學生問卷反應資料統計後處理)15%。分項基準分10.5分。
五、 本所教師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
1. 導師工作(含1.輔導班級全年無重大意外事故或有意外事故而處理得宜2.導師輔導時間靈活設計,紀念完整3.全程出席全校或系所導師會議4.輔導班級學生參與學校重要節慶或各類比賽活動5.輔導班級學生在生活輔導上有特殊表現6.其他具體事跡表現者。)7%。分項基準分4.9分。
2. 社團及諮商輔導(社團輔導包括含1.擔任社團指導老師,並積極輔導者2.輔導社團參加校內評鑑得到該類社團前三名3.參加校外評鑑得到優等獎(含)以上)(諮商輔導含1.協助推廣輔導理念2.參與相關活動3.個案轉介等4.其他具體事蹟表現者)3%。分項基準分2.1分。
3. 接受校外委託辦理之項目(含1.接受公民營機關委辦之計劃、研討會、訓練班或專利發明審查3.企業界邀請做專題演講、專題研究、技術服務或材料檢驗3.學術界邀請做學術性專題演講4.其他相關優異表現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3%。分項基準分2.1分。
4. 參與校外專業服務工作(含1.獲教育部、考試院、職訓局、工業局等機構邀請擔任評審、口試、命題、閱卷、評鑑、審查、編審等專業服務工作2.策劃或協辦校外各項活動表現優異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3.其他具體事蹟表現者)3%。分項基準分2.1分。
5. 參與校內行政與學術服務工(含1.擔任行政、學術主管或召集人2.協助校務/系務發展著有績效3.協助校務基金募款工作著有績效4.策劃或協辦校內各槓學術性活動表現優異5.協助學生生涯輔導具有成效6.協助教學與實習相關工作著有績效7.其他優異表現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4%。分項基準分2.8分。
6. 進修推廣教育(含1.在職進修班2.進修學校(院)3.學分班4.非學分班5.公民營機構委辦班6.附設空中進修學院)5%。分項基準分3.5分。
7. 受教學生問卷反應(由相關單位依據學生問卷反應資料統計後處理)5%。分項基準分3.5分。
研究
六、 研究著作評分標準
評量範圍為教師五年內之研究著作,研究著作之分共分為五級:
1. 頂級:發表於各學科專業領域中,具有嚴謹審稿制度,被公認為高水準之國際學術期刊的論五,評分50分。本系頂級學術期刊名單另訂之。
2. A級:發表於各學科專業領域中,被認為具優良評等,或發表於SSCI、SCI、TSSCI,或具嚴謹審稿制度之國內外知名期刊之期刊論文,評分30分。援用之SSCI、SCI、TSSCI期刊目錄得為評量年度回溯五年任一年。SSCI、SCI、TSSCI以外之期刊,教師證明其審稿嚴謹及知名程度。本系A級學術期刊名單另訂之。
3. B級:發表於設有匿名評審制度的期刊或專書上之學術論文,評分20分。
4. C級:發表於有匿名評審制度學術研討會之學術論文、國科會、計畫結案報告、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之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或單件金額超過二十萬之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評分15分。
5. D級:發表於學術性期刊之學術或實務性論文或翻譯作品,以及其他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評分10分。
6. 學術專書論著,經正式出版發行,附有二位(含)以上審查人雙向匿名審查通過證明者,比照A級期刊,系教評會並得酌予加權計算,最多乘以1.5倍。
7. 同一作者若重複發表於不同等級,僅能擇優記分,不能重複計算。
七、 擬提著作升等之教師,須依本辦法規定,已申請升等前五年之著作,填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附表三),並達70分以上,方可提出著作升等。
八、 以研究著作申請升等者,代表作應為B級(含)以上著作。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 本要點經本系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議審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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