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量準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量準則
99.05.10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5.10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教評會議通過
99.05.24校長核定
99.06.03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2.2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中有關規定訂定。
二、本所教師升等審查送審(不含學位送審)之總成績含研究成績與教學服務成績二項,其中研究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之七十。另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三、本所教師升等審查教學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與配分悉依本校人事室所頒布之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及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本所教師升等審查研究成績之評分內容與配分規定如下:
(一)研究著作評分標準:
申請升等之著作(作品)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有出版者為限。計分標準悉依教育部有關著作審查評分之項目與權重規定,其項目得包括:
1.發表期刊論文:援用本校研發處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分類準則,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期刊:SCI、SSCI、AHCI 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70 分。
第二類期刊:TSSCI 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50 分。
第三類期刊:EI(限JOURNALS)及其他經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所審議通過的期刊之論文。此類期刊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所建立,或在TSSCI 所收錄期刊中發表的評比排名前百分之十者為範圍,每篇30 分。
第四類期刊:於國立大學院校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每篇20 分。
2.發表專書及專書章節:具公開正式出版(版權頁)每篇10 分。
3.發表於研討會論文:具公開正式出版(版權頁),每篇10 分。
4.執行國科會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每案金額超過20 萬元,每案10 分;每案金額不及20 萬元,每案5 分。
5.聯合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劃者,乘上加權因子,計算如下:
(1) 2 人合著:第一作者乘上0.8;第二作者乘上0.7。
(2) 3 人合著:第一作者乘0.6;第二作者乘0.5;第三作者乘0.4。
(3) 4 人(含)以上合著:每篇配分乘上1.5/n (n 為合著人數)。
6.送審之代表著作須符合前述第1 款期刊論文第一類至第四類。
7.同一著作若重複發表於不同等級,僅能擇優記分,不能重複計算。
五、擬提著作升等之教師,須依本準則規定,檢具申請升等前五年之著作,並填 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如附表一)。申請升等教授者,應達70 分(含)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達60 分(含)以上;申請助理教授者,應達50 分(含)以上,始可提出申請著作升等。
六、教師升等案須有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經決議通過者,續送校教評會審議。
七、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審議高於本人職級之教師升等案,必要時得依學門及專長需要,由本所教評會推舉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委員出席審議。
八、本所教師申請升等,外審委員名單須依本所所訂教師論文著作領域及外審學者專家人才資料庫資料,由所教評會委員推薦產生。
九、各論文著作領域之外審學者專家人才資料庫名單由本所教評會委員推薦,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十、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準則經本所教評會及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評核備,並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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