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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8.10.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8.10.12校長核定
99.12.22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2.28校長核定
103.11.1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2.2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4.03.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據以組織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委員3~7人,由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必要時得延聘學門及專長領域相關之校內副教授以上之教師為遴聘委員。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三、本會以所長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幹事由主任委員遴請所內行政人員擔任,協助處理本會會務。
四、本會任務為初審本所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初評結果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停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本會開會時,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以上,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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