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研究所預先修讀碩士班課程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預先修讀碩士班課程要點
103.10.28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104.05.0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修讀學、碩士學位規定」,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學、碩士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學研究所預先修讀碩士班課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各學期表現優良者,四年制學生於三年級下學期、二年制學生一年級下學期開學日起四週內向本所碩士班提出申請,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名次在該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者。
前項錄取名額由本所訂定之。
三、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書一份,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四技前三學期或二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名列該班之名次證明、研讀計畫及有利審查之作品與資料。
四、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之審查,由本所組成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為臨時編組,成員由所務會議中推選本所任教教師擔任。審查委員依據下列準則,審核申請者之資格與優先順序之排定。審查結果提交本所招生委員會審議。錄取名額與名單由本所招生委員會審議決定並送本所所務會議決議。
(一) 甄選標準為歷年學業成績審查(70%)、研究能力(30%)。
五、 申請預研生之學生,應於學期註冊前提出申請;由本所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交本所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送預研生名冊等資料送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相關事宜。
六、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預研生資格。
七、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畢生)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八、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至多可抵免二分之一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九、 學生必須符合原系學士學位與本所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十、 錄取學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十一、 本要點經本系/所課程委員會、系/所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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