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
103年2月18日103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年6月3日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年5月26日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5年3月10日105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7年3月15日10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8年12月3日108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11月18日110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產學合作業務所提撥之管理費,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公民營企業欲與本校進行產學合作者,可逕與本校各系、所、科及行政單位等執行單位洽商,由計畫主持人擬具計畫書,檢同經費預算表及契約草案,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申請作業流程」辦理簽約事宜。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業務包括與政府機關(含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四條 產學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原委託單位未明定管理費支給標準者,以提列至少總經費之10%為下限。若有特殊情況者,可專案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酌減提成比例。
第五條 管理費應由學校統籌運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本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產學合作及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第六條 管理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40%分配學校統籌運用。
二、35%分配執行產學合作之業務單位。
(一)15%作為設備及業務費用。
(二)15%作為用人費用,用以支用產學合作行政人員工作酬勞及聘用學習生。
(三)5%作為推動產學合作相關業務支出之用。
第二目經費如有結餘,可流用至第一目及第三目。
三、10%分配執行產學合作成果績優教師獎勵。
四、15%分配產學合作行政人員工作酬勞。
(一)校長及秘書室:2%。
(二)主計室:4%。
(三)研究發展處:4%。
(四)總務處:3.5%。
(五)人事室:1.5%。
分配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款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時,應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行政人員辦理產學合作業務績效衡量基準表」(如附表)評量行政人員工作績效情形,綜合衡量結果等第列為優良或特優者,始得依規定核支工作人員工作酬勞,並按實際收入比率簽陳校長核准後,依會計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校同仁不得利用校內設備或人力私自承接計畫或案件,違反規定者,教師同仁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行政同仁送請職員考績委員會處理。
第八條 各單位依第六條分配得之經費,由主計室於每年3月,依統計結果簽陳校長核可後,通知前列單位於年度內檢具支出憑證辦理核銷,逾期視同放棄,並納入校務基金結餘。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