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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82年04月27日訓育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83年05月12日訓育委員會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85年06月05日訓育委員會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90年10月0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2年06月03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5月04日學生事務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1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0月05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6月05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3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5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培育學生高尚的品德、鼓勵學生向上的精神,特依據大學法第3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使學生之行為有所依據與規範。

第 二 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退學。

(五)開除學籍。

第 三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禮節週到,服裝儀容或學生宿舍內務表現整潔,堪為同學模範者。

二、熱心參加體育及課外活動,表現優良。

三、熱心公共事務,為公眾服務,有良好表現者。

四、擔任所系(科)、社團或班級幹部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者。

五、拾金(物)不昧者。

六、節儉樸實者。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勸告同學向善者。

九、領導同學為全體服務者。

十、愛護公物者。

第 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屢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情事或其表現殊堪提高獎勵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體育及課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或參加校外競賽獲前三名者。

三、熱心公共事務,為公眾服務,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四、擔任所系(科)、社團或班級幹部服務熱心,成效卓著者。

五、保護公物,使學校財物免受重大損害者。

六、見義勇為,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檢舉重大弊害或違法活動,足以維護學校之安全或同學之權益。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屢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情事,而表現特優殊堪提高獎勵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全國性冠軍、特殊性質冠軍或國際性前三名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四、參與全國或國際性活動(不含課程性質),具有特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六、揭發重大不法活動之學生經查明屬實者。

七、本條文中有關全國性、國際性競賽之定義,將以本校「學生社團比賽優勝獎勵要點」內之定義為依據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違反本校規章、情節輕微者。

二、不履行班級或學生宿舍之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不當或網路發言致對他人有無禮之情事者。

四、對公物或環境造成污損、毀壞或擅自移動公物而未回復者。

五、在教室或學校宿舍不保持肅靜影響教學或影響他人安寧不聽勸止者。

六、擔任所系(科)、社團或班級幹部,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七、在校內規定場所外擅自大量張貼公告、海報、標語者。

八、經教職員通知無故不按時報到者。

九、利用學校電腦設備或於電腦教室玩電玩遊戲者。

十、上課期間未經核准而使用行動電話或其它電子產品,致影響上課秩序,經師長糾正,仍不改進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秩序者。

十二、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或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情節輕微者。

十三、非住宿生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者。

十四、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輕微者。

十五、違反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實施要點行為,情節輕微,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十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有校園霸凌之行為,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認定屬實並提出處分建議,情節輕微者。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屢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八款之規定或情節較嚴重者。

二、言行不當或網路發言致對他人造成傷害者。

三、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或教學活動,累犯或屢勸未改善者。

四、偷拆他人函件者。

五、故意污損校產或環境者。

六、在校內或學校周邊無菸人行道上吸菸(含電子煙、加熱菸)、嚼檳榔、飲酒或濫用藥物者。

七、利用學校電腦設備或於電腦教室玩電玩遊戲,累犯或屢勸未改善者。

八、上課期間未經核准而使用行動電話或其它電子產品,致影響上課秩序,經師長糾正,仍不改進,累犯或屢勸未改善者。

九、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或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影響校園網路正常運作。

十、私自頂讓學校宿舍床位。

十一、非住宿生留宿宿舍者。

十二、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十三、違反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實施要點行為,情節嚴重,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十五、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六、有校園霸凌之行為,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認定屬實並提出處分建議,情節嚴重者。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屢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六款之規定或情節重大者。

二、樹立派別,欺侮、恐嚇或霸凌同學者。

三、有毆人、鬥毆、賭博、竊盜、飲酒滋事等行為者。

四、偽造、變造證明或塗改文書;冒用他人或公務簽章。

五、任意製造驚擾,擾亂校園安寧,情節重大者。

六、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

八、擅自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重大者。

九、私自頂讓床位並獲取利益、霸佔學校宿舍床位、或排斥他人合法進住。

十、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實施要點行為,情節重大,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十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者。

十三、有校園霸凌之行為,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認定屬實並提出處分建議,情節重大者。

十四、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主動辦理休學,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予以退學:

一、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3大過者。

二、攜帶兇器到校,危害校園安全者。

三、參加校外幫派組織,經屢誡不改者。

四、全學期曠課節數累積達本校學則應令退學條件者。

五、違反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實施要點行為,情節極為重大,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退學處分建議者。

六、在學期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情節重大者。

七、有違犯政府法令之行為,危害校園安全,情節重大者。

第 十   條 有關學生考試違規處分,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辦理。

第 十一 條 學生有第九條各款情形,其程度特別嚴重者,應開除其學籍。

第 十二 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應審酌其年齡、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及行為之影響情形等事項為變更獎懲等第之標準。

第 十三 條 學生之獎懲,全校教職員均得依學務處「學生獎懲建議表」格式填報,經導師、系科主任初核,由生活輔導組分依獎懲種類陳核後登記發布。

第 十四 條 獎勵核定權責:

一、記嘉獎、小功、申誡或小過者,由學務長核定發布。

二、記大功或記大過、退學及開除學籍等處分,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發布。

第 十五 條  銷過規定:

一、學生違反校規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銷過,「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由學生事務會議另訂之。

二、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概不得因曾經受獎,要求折抵減免。

三、休學之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 十六 條 學生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均應列舉事實,未滿18歲者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滿18歲者以書面通知學生本人。

第 十七 條 學生因犯重大校規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 十八 條  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應於所系科進行初審,所系科得視需要通知當事學生或家長等列席說明,以尊重其權益,經所系科初審,重大獎懲案件建議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時,得邀請當事人、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第 十九 條  凡學生團體競賽表現優異者,各單位得依辦理項目及具體事實專案簽辦獎勵,記大功之建議則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發布。

第 二十 條 學生之獎懲,得以當學期之事實提出建議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個人之獎懲處分,認為有不服或不當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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