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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缺曠點名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缺曠點名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2年07月1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95年01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5月0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6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5月0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防止學生缺曠課,養成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課點名由任課教師負責,並輸入於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但有特殊情形,得由學務單位輸入。

三條  上課或重要集會開始後10分鐘以內出席者以遲到論,逾10分鐘者以曠課論。未經准許擅自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由任課教師及承辦單位認定。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教師未到課,應立即向所系科辦公室或教務處查詢並在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第五條  學生之缺曠課紀錄應主動於校務行政管理系統查閱,缺曠紀錄如有錯誤,1-15週應於缺曠課次日起3週內(含例假日)申請缺曠更正(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週應於第18週結束後2日內申請缺曠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第六條  如係天然災害而造成之缺曠,應依前條更正期限之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註銷缺曠,循程序由學務長核准,逾期即不再受理。

第七條  學生曠時數過多時,即通知主任(所長)、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其家長,加強學生個案關懷,期收輔導之效

第八條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處公布扣考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由學務單位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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