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年3月24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10月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獎懲重要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授權訂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人員之組成:
(一)當然委員:學務長、教務長、軍訓室主任、心理諮商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
(二)教師委員:由各學院各推選3員教師擔任。
(三)學生委員:由學生會推選學生代表二人擔任。
(四)本會委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長完成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五)產生之委員代表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代表。
三、本會之執掌:
(一)研擬學生獎懲辦法之修訂。
(二)審議本校學生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留校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處分。
四、 本會以學務長為主任委員,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並得置幹事一人,由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
五、 本會為不定期依需要隨時召集之,但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退學及開除學籍之重大處分,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六、 審議重大懲處案件時,得邀請當事人、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惟不得參與表決;本會成員就該懲處案件為提案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行迴避。
七、 與會人員對開會之內容及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嚴守祕密。
八、 本會討論議決案件,經校長核定公告後,學生當事人若不服審議,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 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