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年3月24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10月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獎懲重要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授權訂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人員之組成:

(一)當然委員:學務長、教務長、軍訓室主任、心理諮商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

(二)教師委員:由各學院各推選3員教師擔任。

(三)學生委員:由學生會推選學生代表二人擔任。

(四)本會委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長完成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五)產生之委員代表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代表。

 三、本會之執掌:

(一)研擬學生獎懲辦法之修訂。

(二)議本校學生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留校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處分。

四、  本會以學務長為主任委員,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並得置幹事一人,由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

五、  本會為不定期依需要隨時召集之,但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退學及開除學籍之重大處分,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六、  審議重大懲處案件時,得邀請當事人、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惟不得參與表決;本會成員就該懲處案件為提案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行迴避。

七、  與會人員對開會之內容及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嚴守祕密。

八、  本會討論議決案件,經校長核定公告後,學生當事人若不服審議,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  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