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 年1 月12 日學生事務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93 年1 月1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 年1 月1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 年7 月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係激勵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其高度榮譽感,發揮服務精神,以達到改過遷善知恥近勇的目標持定訂定之。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五條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輔導對象:
凡本校學生違犯校規未達記大過之處分,接受處分後2個月未再犯過且深具悔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銷過自新。
三、實施要領
(一)採自願參加,願接受輔導者為原則。
(二)申請流程:
1、受懲處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後於次學期起至畢業前填寫「學生銷過申請表」(如附表一),經班級導師、系科主任初審通過後送生輔組辦理。
2、受懲處事件若屬法定保密限制之案件,得經學務長核定通過後送生輔組辦理。
(三)申請者需依下列規定期限內確實執行完成,始得抵過。
1、申誡一次者,服務12小時(二次24小時)。
2、小過一次者,服務36小時(二次72小時)。
3、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4 小時為原則。
(四)服務項目由班級導師或生輔組承辦人依申請人最適狀況擬定。
(五)校園服務原則上須於批准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者經學務長核准訂定執行期限。
(六)應屆畢業生若無法畢業前完成校園服務時數,得採取密集實施,但應專案簽請學務長核定。
四、申請銷過學生於完成校園服務事項後,將本校「學生銷過校園服務考核表」(如附表二)經班導師、系科主任簽註考核意見後,送生活輔導組辦理,經學務長核定後,註銷其懲處記錄。
五、一般規定
(一)申請銷過每學年僅可申請乙次,在校期間申請銷過者,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二)實施目的以抵銷記過處分記錄為原則。
(三)操行分數扣分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實施。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