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之學生,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有本校學籍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國外開設之專班部分則由該國行
政單位依其法規辦理。
三、本保險由本校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招標,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由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四、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為準。
五、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扣除依教育部規定補助金額外,其餘由被保險人分上下學期二次繳納。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本校業管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通過後,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分上下學期補助,惟補助金額以外之不足部分,由校方或保險公司負擔::
(一) 免繳學雜費之學生(包括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 原住民身分學生。
六、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註冊繳納保險費者,保險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學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後畢業者,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終止。
(二) 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退學喪失學籍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要保人須將喪失學籍日期通知承保機構,其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二十四時為止。
(三) 有學籍學生休學時,當學期註冊後辦理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二十四時為止。續休學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者,一律視為放棄加保,未投保期間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殘廢或接受醫療時,皆不得向學校或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七、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之代收費用收據增列「團體保險費」一項,併同學、雜費收取,延畢生亦同,並於收取後將保險費彙總交付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製發保險費收據,交由本校存執核報。
八、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為準。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內外教學活動或校內外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故,其保險金額提高為前款保險金額之兩倍。
九、本要點所需補助經費由校方籌措支應。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主管機關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