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系(科)組織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科)組織要點 84.10.05訂定
86.12.18修訂
92..12..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3.29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科)(以下簡稱本系),為健全組織運作及系務推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組織要點。
二、 本系含學院部二年制(日、夜間部)、四年制(日間部)、附設專科部五年制(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夜間部),由全系教師、助教、職員與學生組成。置系(科)主任一人綜理系務。
三、 本系設系(科)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由全系專任教師、助教與職員組成,審議本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有關系(科)事務。
四、 系(科)務會議開議時,以系(科)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系(科)務會議應有前條所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 本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科)務會決議設下列委員會,擬定及辦理有關授權事項。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由全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委員,負責本系教師聘任、送審、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之初審工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學術及研究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負責課程之規劃、各任課教師之課程分配、學術活動與研究論文稿件之審查、及編輯與出版等教學相關事務。
(三)、經費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負責擬定各項資本設備、教學訓輔、及圖書經費之預算編審與支用等相關事務。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負責班導師安排、學生各項奬學金申請、獎懲申訴案件、及社團活動輔導等關事務。
(五)、校友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負責校友通訊、募款、及聯繫活動等相關事務。
(六)、其他因系務發展需要而設置之各委員會。
六、 各項委員會委員,由系(科)主任於上一學年結束前,召開系務會議選舉之。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本系教師至少擔任一種委員會之委員,至多擔任三種。
七、 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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